*ST佳沃(300268)_公司公告_*ST佳沃: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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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300268证券简称:*ST佳沃公告编号:2025-103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年3月12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6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5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无偿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2025-048)。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向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以下简称“潍坊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佳沃集团、青岛国星下属全资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已分别与潍坊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6,300万元人民币;青岛国星拟以自有不动产权作为本次授信的抵押资产,抵押价值为6,808.42万元人民币;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

本次子公司互保及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均在已审议通过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0年

.注册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资本:

7,266.7004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5%股权,自然人张志刚、韩明、高淑珍分别持有

22.5%、

16.875%、

5.625%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0,098.4355,076.48
负债总额6,532.4311,782.74
净资产43,566.0043,293.74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73,906.4044,811.44
净利润5,059.391,227.74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1.保证担保的范围和限额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和其他应付款项。

)主合同为自2025年

日至2026年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乙方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保函协议、开立信用证合同、进口押汇合同、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合同、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授信业务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其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3,000,000.00元(大写:陆仟叁佰万元整)。

)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追索甲方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执行、保全、律师、鉴定、评估、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其他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2.保证方式甲方各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甲方任意一方进行追偿,甲方任意一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或乙方代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次日起三年;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业务分笔办理的,该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就主合同债务履行达成展期协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1.保证担保的范围和限额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和其他应付款项。

)主合同为自2025年

日至2026年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乙方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保函协议、开立信用证合同、进口押汇合同、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合同、出口押汇/贴现合同/出口发票融资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授信业务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其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3,000,000.00元(大写:陆仟叁佰万元整)。

)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追索甲方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执行、保全、律师、鉴定、评估、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其他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2.保证方式甲方各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甲方任意一方进行追偿,甲方任意一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或乙方代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次日起三年;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项下业务分笔办理的,该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就主合同债务履行达成展期协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本次担保后,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

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6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9,3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1.01%,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为750,7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青岛国星股东会决议;

.富华和众股东决定;

.佳沃集团《最高额保证合同》;

.富华和众《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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