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300266 |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 公告编号:2025-099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一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永本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202,493,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3,895,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8,598,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4%。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94,196,31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2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01,63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0%。
王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武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94,243,00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5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48,33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1%。武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25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60%;反对2,1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6%;弃权1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6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003%;反对2,1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995%;弃权1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2%。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0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07%;反对1,8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9%;弃权3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1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18%;反对1,8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94%;弃权3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88%。
5、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99,625,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6%;反对2,5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7%;弃权3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30,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433%;反对2,5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22%;弃权3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