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300263)_公司公告_隆华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时间:

隆华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为其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职责和措施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专项审核意见。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与专项审核意见不一致,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偿还或纠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以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此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2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与此事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开会时应予以回避;

(三)若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0日内不召开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长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与此事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建议公司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或其他召集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15日内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请或诉讼,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并提请股东会罢免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