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1证券简称:雅本化学公告编号:2026-012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18弄22号海亮大厦A座22层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26年2月12日交易时间接受网络投票,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年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0,105,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39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58,759,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6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80人,代表股份11,345,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78%。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蔡彤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81,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46%;反对2,66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7%;弃权1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840%;反对2,66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42%;弃权1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613,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64%;反对6,318,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1%;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412%;反对6,318,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20%;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8%。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28,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8%;反对2,57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9%;弃权1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8,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598%;反对2,57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19%;弃权19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328,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8%;反对2,61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6%;弃权1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8,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598%;反对2,61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183%;弃权1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曹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雅本化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