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300233)_公司公告_金城医药:内部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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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公司的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 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 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 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 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 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传递制度。

(八)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

果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治理、 人力资源、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 保业务、内部审计、信息系统、财务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一系列相应的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

(一)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 金借贷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二)重点建立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 动的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 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 的控制措施。

(四)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 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 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六条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明确相应的授权、检查和 逐级问责管理要求,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 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股东会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 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 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及程序,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

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监督、引导控股子公司建立、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 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 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 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

(五)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 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应当定期向公司财 务部门报送;

(六)制定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 照本规则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确定 的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进行决策、审批。重大关 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三条明确关联董事、股东、高管的范围,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回 避制度。关联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股东会、董事会、律师、独立董事及知情人员应当 提请未回避的关联人员及时回避。

第十四条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须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 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以上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关联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公司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档案,并将新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 予以更新、入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审查关联交易信息,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 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 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做到:

(一)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二)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 法作出决定;

(三)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四)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对外担保档案,对担保合同、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由专人负责担保 合同的跟踪管理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公司重大变化信息的收集与记 录,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

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如出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会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 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进行定期审查,如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纠正。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 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审批、使用、变更、 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有关募集资金的决策、审批应当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决策、 审批。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管理协议,及时掌握资金状态。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终止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按项目预 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作 出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有关重大投资的决策、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 决策制度》《重大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对重大投资事 项的审批权限进行决策、审批。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九条公司总裁或总裁办公会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 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需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进行委托理财,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于出现 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 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 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范围和内容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要求,规范公 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管理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三十五条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 或单位应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明确内幕信 息的范围、知情人范围以及相应的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流程以及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提请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八条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 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 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 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核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档 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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