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利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及投机行为,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和组织管理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披露;
5、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1、外汇衍生品合约金额(任何时点的余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5%,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2、外汇衍生品合约金额(任何时点的余额)折合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5%以上(含本数),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和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三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6、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
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7、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出现较大盈亏时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9、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职责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加强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损益出现较大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18年
月制定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