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300218)_公司公告_安利股份: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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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利用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及投机行为,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收款及进口原材料或设备、出口运费等外币付款。公司应谨慎预测外币收付款金额,进行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年度预计进出口总额70%以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二)全年累计金额超过公司年度预计进出口总额70%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方案的审批。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提供外币收付款预测结果。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审批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做出决定,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

(五)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董事长。

(八)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董事长。

(十)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职责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加

强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当远期结售汇业务损益出现较大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第十七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总经理应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议。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严格按规定执行,或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11年11月制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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