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中的有效监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
大问题调查了解情况。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对公司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关注事项加强与财务负责人的沟通。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记录。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重要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12年8月制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