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程退(300208)_公司公告_中程5: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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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程5:股东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9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时限内召集股东会。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均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如有)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持股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出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如有)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股东代表人数及所代表股份占总股

本的比例;

(三)参会股东对大会提案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

(五)主持选举监票人;

(六)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监督下对表决票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如有);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如股东质询与议题无关、质询事项有待调查、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等情形,主持人可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未列入股东会的临时提议,不得作为提案进行表决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决议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公布。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当场作出并宣读。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主持人或记录人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五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具体实施;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应按《公司章程》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的召开,提案或决议的表决等应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网站。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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