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
证券代码:400279证券简称:中程5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印尼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50,325,135,428.09印尼盾(约2,188万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印尼全资子公司PT.TransonBumindoResources(以下简称“TBR”)向印尼西雅加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PT.BumiMorowaliUtama(以下简称“BMU”)支付欠款。2025年8月29日TBR从法院网站查询获悉印尼西雅加达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印尼西雅加达法院
(二)受理地点:印尼雅加达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PT.TransonBumindoResources
被告:PT.BumiMorowaliUtama
(四)案件事实及纠纷原因
自2015年9月以来,BMU累计向TBR借款共计41,699,368,356.61印尼盾,
2025-072产生利息8,625,767,071.48印尼盾,总计50,325,135,428.09印尼盾(约2,188万元人民币)。TBR于2025年7月15日、2025年8月1日两次向BMU发送《催款通知》,但BMU未采取任何还款行动,无履行债务的善意。因此TBR予以起诉,诉求追回欠款以及相应利息。
(五)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L-TBR-BMU001)合法有效且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认定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债务”的行为构成《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43
条规定的违约行为;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偿还本金41,699,368,356.61印尼盾,判令被告向
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625,767,071.48印尼盾,总计50,325,135,428.09印尼盾(约2,188万元人民币);
4.请求法院对被告持有的“采矿业务许可证”(依据莫罗瓦利县县长2011
年10月27日第540.3/SK.004/DESDM/X/2011号决定书,由“勘探采矿许可证”升级为“生产运营采矿许可证”)采取“保全查封措施”防止被告转移该核心资产以逃避债务;
5.判令被告若迟延履行本判决,按每日1,000,000印尼盾(约435元人民币)
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强制金”;
6.认定本判决可“先行执行”——即便被告提起上诉、再审或抗辩,原告
仍可先申请执行判决内容;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
8.若法院对上述请求有其他观点,请求依据“公平正义原则”作出公正判决。
三、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7)、《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5)、《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7)、《关于印尼子公司重大诉讼暨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前期
2025-072
附件一: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表
序号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应诉通知
书时间
受理法院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请求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判决或裁定日期和结果
TBR诉BMU码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2025/8/29
西雅加达法院
约505.21
1.认定被告就2023年5月12日签订的第
001/SP/TBR-BMU/II/2023号《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违反约定),符合《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38条及第1243条的规定;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12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按比例计算的土地租金,金额为8,460,000,000印尼盾(约367.8万元人民币);3.根据《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43条之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0,000印尼盾(约43.5万元人民币),以弥补原告因商业机会丧失及资金周转受阻遭受的非经济性损失;4.依据《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66条及第1267条的规定,认定因被告违约,第001/SP/TBR-BMU/II/2023号《土地租赁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5.判令被告以180亿印尼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即2023年5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该利息系依据《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基于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原则主张;
6.判令本案判决即便存在被告上诉、再审或抗辩等法律程序,
仍对被告具有立即执行效力;7.请求法院对被告现有的及未来
一审审理中/
2025-072将获得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其中包含的被告权益)采取的保全查封措施;8.判令被告就其未履行及/或迟延履行本案判决内容的行为,按每日1,000,000印尼盾(约435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强制金;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9.恳请法院依据公平正义原则作出公正判决;
TBR诉PT.ArtabumiSentraIndustri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5/8/29
西雅加达法
院
约624.06
1.认定被告“未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全额支持原
告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2021年未付租金8,207,395,000印尼盾(约356.84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2-2025年租金6,146,140,000(约267.22万元人民币)印尼盾;3.申请法院对被告ASI“现有及未来将获得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含被告享有的权益)”采取的“保全查封措施”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4.判令被告若迟延履行判决,按每1,000,000印尼盾(约435元人民币)支付“强制金”;
5.认定本判决可“先行执行”——即便被告上诉、再审,原告
仍可先申请执行;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7.请求“公平正义原则”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审理中/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8/27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386.33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36442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
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自2024年4月12日起,以拖欠的合同金额3644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止2025年7月14日,逾期付款损失金额为219029.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审理中/
合计金额1,5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