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_公司公告_佳士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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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向董事会的移交手续,包括印章、在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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