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5证券简称:通裕重工公告编号:2026-006债券代码:123149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济南冶科所、宝利铸造、新园热电、
青岛宝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以下担保合同: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济南分行”)于2026年2月26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冶科所”)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2,000万元担保。(2)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禹城支行”)于2026年2月26日签署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禹城宝利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铸造”)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3,500万元担保。(3)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禹城支行”)于2026年2月26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热电”)在青岛银行禹城支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5,000万元担保。(4)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即墨分行”)于2026年2月27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宝鉴”)在农业银行即墨分行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13,500万元担保。
公司已于2025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并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亿元
人民币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为宝利铸造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为新园热电在青岛银行禹城支行、为青岛宝鉴在农业银行即墨分行办理融资提供的担保均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其中为济南冶科所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为宝利铸造新增担保额度为3亿元、为新园热电新增担保额度为6亿元、为青岛宝鉴新增担保额度为1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担保方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已用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后已用担保额度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已审议的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 通裕重工 | 济南冶科所 | 间接持股100% | 74.66% | 4.29 | 0.2 | 4.49 | 1.51 | 6 | 8.74% | 否 |
| 通裕重工 | 宝利铸造 | 100% | 61.92% | 0 | 0.35 | 0.35 | 2.65 | 3 | 4.37% | 否 |
| 通裕重工 | 新园热电 | 90% | 64.62% | 1.9 | 0.5 | 2.4 | 3.6 | 6 | 8.74% | 否 |
| 通裕重工 | 青岛宝鉴 | 100% | 67.40% | 1.3 | 1.35 | 2.65 | 8.35 | 11 | 16.02% | 否 |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工业园(圣井张家村济王公路北)
3、法定代表人:廖茂
4、注册资本:3,6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1年4月29日
6、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研究、制造、自销:硬质合金制品、金属陶瓷刀片(不含铸锻);进出口业务。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济南冶科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10,500.21 | 101,113.00 |
| 负债总额 | 82,494.48 | 78,083.23 |
| 其中:银行贷款 | 18,514.74 | 22,367.38 |
| 流动负债 | 63,877.39 | 55,569.48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 净资产 | 28,005.74 | 23,029.76 |
| 资产负债率 | 74.66% | 77.22%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42,005.80 | 40,160.12 |
| 利润总额 | -2,086.97 | -4,125.63 |
| 净利润 | -1,963.84 | -3,762.21 |
注:上表中为济南冶科所合并报表财务数据。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禹城宝利铸造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北首路东
3、法定代表人:秦士东
4、注册资本:13,500万元整
5、成立日期:2014年2月12日
6、经营范围:球墨铸铁件,耐磨、耐热、耐腐铸铁件,特种铸铁件,普通铸铁件的生产、销售;废钢、废合金(不含危险废物)收购。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宝利铸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95,969.98 | 113,308.88 |
| 负债总额 | 59,426.55 | 79,964.52 |
| 其中:银行贷款 | 32,000.00 | 52,002.24 |
| 流动负债 | 26,040.68 | 26,402.96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 净资产 | 36,543.42 | 33,344.35 |
| 资产负债率 | 61.92% | 70.57%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116,555.66 | 103,664.16 |
| 利润总额 | 4,497.33 | 5,169.45 |
| 净利润 | 3,234.41 | 3,789.59 |
注: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石爱军
4、注册资本:壹亿叁仟玖佰陆拾叁万叁仟零伍拾元整
5、成立日期:2001年7月27日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工业民用供热,压缩空气(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硬质合金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投资”)持股10%。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新园热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22,801.09 | 131,239.49 |
负债总额
| 负债总额 | 79,349.41 | 90,273.48 |
| 其中:银行贷款 | 29,194.96 | 29,622.51 |
| 流动负债 | 48,188.72 | 58,505.21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 净资产 | 43,451.67 | 40,966.01 |
| 资产负债率 | 64.62% | 68.79%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38,426.14 | 52,075.04 |
| 利润总额 | 3,275.37 | 1,503.38 |
| 净利润 | 2,485.66 | 1,040.19 |
注: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疏港路南段
3、法定代表人:范莲
4、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整
5、成立日期:2013年1月17日
6、经营范围: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钢压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8、资信情况:经信用中国等途径查询,青岛宝鉴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74,414.58 | 164,773.65 |
| 负债总额 | 117,551.69 | 106,642.47 |
| 其中:银行贷款 | 48,644.50 | 47,065.85 |
| 流动负债 | 78,460.83 | 77,791.97 |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 净资产 | 56,862.89 | 58,131.18 |
| 资产负债率 | 67.40% | 64.72%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92,933.43 | 133,794.60 |
| 利润总额 | -1,682.49 | -648.89 |
| 净利润 | -1,268.29 | -574.67 |
注: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人民币2,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4、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5、生效条件: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以加盖公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公司为宝利铸造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债权数额:人民币3,5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为新园热电在青岛银行禹城支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4、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公司为青岛宝鉴在农业银行即墨分行提供的担保
1、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3,500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济南冶科所在北京银行济南分行、为宝利铸造在邮储银行禹城支行、为新园热电在青岛银行禹城支行、为青岛宝鉴在农业银行即墨分行提供的担保是为了保障上述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并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济南冶科所、宝利铸造、青岛宝鉴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新园热电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众益投资因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金融机构要求的资质,因此不进行同比例担保。为保障公司利益,由被担保方新园热电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决定公司为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新增担保的总额度为33亿元(额度循环使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72亿元,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1.0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16.09%。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邮储银行禹城支行签署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青岛银行禹城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农业银行即墨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新园热电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