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 制药”)在一审判决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提出上诉,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11,375,804.8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12 月,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药业”)收到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华东制药与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 草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原料”)、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 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 由浙江高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浙知民初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 月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
2025 年12 月,控股子公司珠峰药业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 浙知民初3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东制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732 元,由华东制药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珠峰药业收到最高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 知民终7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华东制药因与被上诉人珠峰原料、珠峰药业、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 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知民初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 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院。经审查,最高院决 定予以受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上诉事项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 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知民终71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2 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