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视为同时辞去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战略、投资有关的职权。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