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控制经营活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事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改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提高经营管理的效果与效率;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二章职责要求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权限:
(一)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风险管理目标,对年度审计规划有提报权,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公司年度审计任务提报审计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类型、审计重点、现场审计时间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及参加公司属下各单位的生产及管理会议。
(四)审计过程中,有权调取各被审计单位与经营相关的各类数据与资料(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属特殊性保密文件除外),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谈或书面调研,业务对接人应如实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子公司报送财务和管理等资料,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经济活动和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优化建议。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各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客观的评价。
(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追查异常经营情况的权利,对违反公司管理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将行使汇报权,提报公司董事会给予通报批评。
(八)有权责令公司属下单位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报告,并根据公司决定配合后续处理工作。
(九)对超出审计专业能力外的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系统、基建工程项目和重大专用物资采购等的供应商评选、项目验收,如按公司管控要求确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参与过程监督的,对于前述超出内部审计部门现有专
业能力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可提请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
作。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汇总工作底稿,以此为基础编制审计报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资料进行档案管理,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机制,按规定程序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公司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审计项目;
(二)在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编制汇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外招聘或从其他非审计部门抽调人员。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并具有适当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不断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以增加知识,提高技能;
(二)公司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专业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向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管控机构、公共平台以及业务机构(含各事业部)有资源和能力整改的事项,自行组织整改;如不具备资源和专业能力整改的事项,可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内部审计部门将协调总部资源给予赋能输出,保障其整改效果。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并提报董事会,视具体情节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内部审计结论负责,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