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证券简称:东富龙公告编号:2025-032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日期:
2025年
月
日(星期一)14:3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号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月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月
日)公司总股本765,828,04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4,980,001股,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4,980,001股后的股本760,848,039股为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412,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0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666,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2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6,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86,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6,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6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392,62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4%;反对7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7%;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97,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696%;反对7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35%;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9%。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92,591,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2%;反对7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65,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66%;反对7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98%;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36%。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92,794,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9%;反对4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5%;弃权1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6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37%;反对4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27%;弃权16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6%。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提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9,00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2%;反对4,24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8%;弃权1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8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73%;反对4,24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934%;弃权1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3%。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提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9,007,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2%;反对4,24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8%;弃权1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8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73%;反对4,24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5934%;弃权1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93%。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提案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8,940,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1%;反对4,24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8%;弃权2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1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27%;反对4,24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934%;弃权2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39%。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提案
4.0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92,61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4%;反对6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8%;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93,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136%;反对6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0%;弃权1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4%。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提案
4.0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9,012,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15%;反对4,23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1%;弃权1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1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86,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95%;反对4,23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401%;弃权1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4%。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案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9,007,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2%;反对4,23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1%;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7%。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81,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58%;反对4,23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401%;弃权1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0%。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提案
4.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8,870,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53%;反对4,37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5%;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627%;反对4,37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338%;弃权1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5%。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提案
4.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005,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反对4,248,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8%;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593%;反对4,248,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978%;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9%。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提案
4.09《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8,996,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75%;反对4,257,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1%;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0,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267%;反对4,257,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304%;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9%。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提案
4.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8,929,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3%;反对4,244,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9%;弃权2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2,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35%;反对4,244,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448%;弃权2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17%。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提案
4.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803,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1%;反对4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5%;弃权1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77,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04%;反对4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97%;弃权1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99%。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豪、陈晓曼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