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汉得信息股票代码:3001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迪清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范建震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1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
声明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声明 ...... 14
附表: ...... 17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指 | 陈迪清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指 | 范建震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之合称 |
| 汉得信息、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陈迪清与范建震于2019年3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
| 《解除协议》 | 指 | 陈迪清与范建震于2025年8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 |
| 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姓名 | 陈迪清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 |
|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住权 | 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姓名 | 范建震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
|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住权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巩固双方对公司的有效控制,陈迪清及范建震经友好协商,于2019年
月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双方作为公司股东,行使依照适用之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与对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或其他权利(“对公司表决权”)前,双方需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致行动协议自2019年3月21日生效,除非双方书面约定提前终止,否则无限制地持续有效。
截至《解除协议》签署日,陈迪清先生与范建震先生均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2019年以来,范建震先生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等核心职务,公司经营决策主要由陈迪清先生一人负责。鉴于范建震先生已61岁,后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时间及精力有限,二人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经陈迪清先生与范建震先生友好协商,双方于2025年8月15日签署了《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双方确认在汉得信息战略方向、生产经营、管理层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与汉得信息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汉得信息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方未与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利益安排;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同时,各方确认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有关承诺事项;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在遵循已作出的承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2025年8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双方确认陈迪清先生与范建震先生签署了《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陈迪清先生与范建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不涉及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迪清先生在未来18个月内无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6个月内,陈迪清先生与范建震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依法减持公司股份时,二人可减持股份数额合并计算。
陈迪清先生计划于本报告书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范建震持有的5,056,877股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双方确认陈迪清先生与范建震先生签署了《解除协议》,以解除此前陈迪清先生与范建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不涉及股份数量的变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相关股东各方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迪清先生和范建震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164,921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9.50%,具体持股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公司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陈迪清 | 董事长 | 48,082,549.00 | 4.75% |
| 2 | 范建震 | / | 48,082,372.00 | 4.75% |
| 合计 | 96,164,921.00 | 9.50% | ||
注:公司回购账户存在股份,剔除回购股份后,陈迪清和范建震持股比例分别为4.76%和
4.7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陈迪清持有公司48,082,549股中,36,061,912股为董监高任职锁定限售股。除上述股份存在限售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1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陈迪清
日期:2025年8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
范建震
日期:2025年8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迪清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范建震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 股票简称 | 汉得信息 | 股票代码 | 30017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 | 陈迪清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注册地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 | 范建震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注册地 | 不适用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无一致行动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无□(原一致行动人中,陈迪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有?无□(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迪清)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陈迪清:直接持股数量48,082,549股,持股比例4.75%;范建震:直接持股数量48,082,372股,持股比例4.75%。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汉得信息96,164,921股公司股份,合计持股比例9.5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陈迪清:直接持股数量48,082,549股,持股比例4.75%;范建震:直接持股数量48,082,372股,持股比例4.75%。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8月15日解除,单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8月15日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8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不适用□(陈迪清计划于本报告书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范建震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未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迪清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范建震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