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释义 ...... 1
前言 ...... 9
摘要 ...... 11
正文 ...... 15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 15
(一)基本信息 ...... 15
(二)重整受理情况 ...... 17
(三)资产情况 ...... 17
(四)负债情况 ...... 17
(五)偿债能力分析 ...... 19
二、重整投资人情况 ...... 20
(一)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 20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 20
(三)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对价 ...... 22
三、协调审理重整模式 ...... 23
(一)统一引入重整投资人 ...... 23
(二)统一安排偿债资源 ...... 23
(三)统一制定清偿方案 ...... 23
(四)统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 24
(五)分别表决 ...... 24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24
(一)新研股份 ...... 24
(二)四川新航钛 ...... 26
五、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27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 27
(二)职工债权 ...... 28
(三)社保债权 ...... 28
(四)税款债权 ...... 28
(五)普通债权 ...... 28
(六)劣后债权 ...... 28
(七)预计债权 ...... 29
六、经营方案 ...... 29
(一)农机业务 ...... 29
(二)航空航天业务 ...... 31
(三)绿色物流产业 ...... 35
(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 37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 37
(一)执行期限 ...... 38
(二)执行完毕的标准 ...... 38
(三)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 39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9
八、其他说明事项 ...... 40
(一)重整计划生效 ...... 40
(二)针对同一笔债权的清偿 ...... 41
(三)针对关联债权的清偿 ...... 41
(四)转让债权的清偿 ...... 42
(五)偿债资源的分配与执行 ...... 42
(六)偿债资源的预留 ...... 43
(七)预计债权的认定安排 ...... 43
(八)破产费用 ...... 44
(九)需债权人配合执行事项 ...... 44
(十)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的行使 ...... 45
(十一)信用修复 ...... 46
(十二)未尽事宜 ...... 46
释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法院”或“乌鲁木齐中院” | 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民法典》” | 指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座谈会纪要》”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24〕309号) |
|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11号指引》”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2号) |
| “新研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川新航钛” | 指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 “债务人” | 指 | 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 |
| “预重整申请备案登记日” | 指 | 新研股份的预重整备案登记日2025年6月5日 |
| “重整受理日” | 指 | 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重整受理日 |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2025年11月14日 | ||
| “预重整辅助机构”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即法院依法确定的新研股份预重整辅助机构 |
| “管理人”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即法院依法指定的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管理人 |
| “信达资产”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审计评估基准日”或“基准日” | 指 | 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预重整/重整专项审计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 |
| “审计机构” | 指 |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审计报告” | 指 | 编号为宏昌天圆专审字[2025]第00225号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整专项审计报告》及编号为宏昌天圆专审字[2025]第00227号的《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
| “评估机构” | 指 |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评估报告” | 指 | 编号为京信评报字(2025)第660号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整涉及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编号为京信评报字(2025)第661号的《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涉及的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
| “评估咨询报告” | 指 | 编号为京信咨报字(2025)第017号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整涉及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清算价值咨询报告》及京信咨报字(2025)第031号的《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涉及的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清算价值咨询报告》 |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编号为京信咨报字(2025)第030号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假设清算前提下偿债能力价值分析报告》及编号为京信咨报字(2025)第032号的《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假设清算前提下偿债能力价值分析报告》 |
| “《股票估值咨询报 | 指 | 编号为京信咨报字(2025)第015号的 |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告》” |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股票估值咨询报告》 | |
| “重整投资人” | 指 | 出资认购新研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投资主体 |
| “产业投资人”或“商贸物流集团” | 指 | 新疆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财务投资人” | 指 | 除产业投资人以外的其他重整投资人 |
| “《重整投资方案》” | 指 | 产业投资人向预重整辅助机构提交的针对本次重整投资具有约束性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方案》及对其作出的承诺或补充 |
| “重整投资协议” | 指 | 债务人、预重整辅助机构/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相关协议,以及对上述协议进行的有效修改、补充(如有) |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 “重整计划”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转增股票” | 指 |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
| “标的股票” | 指 | 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投资拟取得的新研股份转增股票 |
| “重整投资款” | 指 | 重整投资人依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就获得标的股票支付的价款 |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含债权人与债务人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对债务人特定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
| “担保财产” | 指 | 债务人财产中,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特定财产,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特定建设工程、债权人与债务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应的融资租赁物 |
| “职工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7条按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 ||
| “税款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
| “社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83条规定的,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的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
| “普通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劣后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
| “劣后债权” | 指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 |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权 | ||
| “未申报债权” | 指 | 未在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预重整期间/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期内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
| “预计债权” | 指 | 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无需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以及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仲裁的债权 |
| “重整费用”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的,重整案件受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
| “共益债务”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的,为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
| “重整计划的通过”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一款、第85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 “重整计划的批准”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二款或第87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
|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第(五) |
简称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项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 | ||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0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因存在四舍五入,各数据之间的和可能不等于总额,非计算错误 |
| “日” | 指 | 自然日 |
前言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新研股份长期资金紧张,经营风险持续累积。尽管新研股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纾困,但仍因市场波动发生大额经营亏损,导致出现账面资不抵债的情况,深陷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已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2025年5月30日、2025年11月14日,信达资产以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对新研股份实施预重整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为由,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新研股份重整,并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先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预重整。乌鲁木齐中院已于2025年6月5日对信达资产对新研股份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依法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2025年11月14日,乌鲁木齐中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管理人。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实施协同重整,统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分别进行表决。
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重整相关工作得到新疆自治区委自治区政府、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中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对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重整工作给予了极大的理解和宝贵的支持,对重整工作顺利、高效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在乌鲁木齐中院、预重整辅助机构和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开展相关
工作,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确保职工稳定,全力配合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
截至目前,重整所需的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下,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根据《企业破产法》《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11号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
摘要
一、协调审理重整模式为全面化解新研股份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法院裁定新研股份及其子公司四川新航钛重整,对新研股份及其子公司四川新航钛重整程序实施协调审理,程序中统筹各类资源,具体措施包括:
(一)统一引入重整投资人为维系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市场价值和整体竞争力,确保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整体招募重整投资人。产业投资人将通过取得新研股份股票的方式取得对新研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的控制权。
(二)统一安排偿债资源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包括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股票、重整投资人提供的投资款等。前述偿债资源将统筹安排,整体用于清偿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债务。
(三)统一制定清偿方案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本次重整对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资产负债统一考虑,制定相同的债务清偿方案。
(四)统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在前述措施的基础上,统一制定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重整计划草案。
(五)分别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将各自设置有关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在重整
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统一执行。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新研股份新研股份以现有总股本1,495,645,923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794,775,108股。转增完成后,新研股份总股本将增至3,290,421,031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1,794,775,108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转增股票中,产业投资人按照1.30元/股对价取得500,000,000股,支付重整投资款650,000,000元;各财务投资人按照1.70元/股对价合计取得934,775,108股,支付重整投资款1,589,117,683.60元;360,000,000股用于清偿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债务。
(二)四川新航钛
由于四川新航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因此按照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的原则,此次重整中,四川新航钛原有股东权益将全部调整为零,并由新研股份向四川新航钛提供偿债资源,重新出资取得四川新航钛股权,重整后四川新航钛将成为新研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后的四川新航钛100%股权归属于新研股份。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对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评估
报告中对应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本次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范围内优先清偿,范围以外的债权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三)社保债权
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四)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五)普通债权
调整后的普通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债权),按以下方案清偿:
1.每家债权人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由债务人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日内现金清偿完毕。该部分现金每家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能重复受领。
2.超过5万元部分,5%由债务人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日内现金清偿完毕,95%以新研股份股票抵债进行受偿,抵债价格为6元/股(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计算,最终以中证登深
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股票估值咨询报告》,新研股份重整后每股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在
6.18元至7.50元。
(六)劣后债权劣后债权不作清偿。
(七)预计债权就预计债权,待其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注:上述为本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文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新研股份新研股份始建于1960年,前身系新疆机械研究院,是以农牧机械研发为主并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权的综合性省级研究单位,2005年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自治区内率先转制的科研单位,2009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自治区内率先转制的科研单位。公司于2011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0159。公司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登记机关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4576329996。
截至2025年9月30日,新研股份总股本为1,495,645,923股,公司控股股东为嘉兴华控腾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与嘉兴华控永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海华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同一控制人下的关联股东,共计持有新研股份161,808,197股,占比约10.8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扬。
新研股份的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农牧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林果业机械、轻工机械、节能及环保机械、电气与自动化设备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试制、销售及售后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铸造机械、钢铁铸件、冶金专用设备、模具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技术推广、其
他科技服务;进出口业务;仪器仪表、电器元件、五金交电、铸造原辅材料、机械产品配件及各类机电产品的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四川新航钛四川新航钛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住所为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灵杰园区),注册资本为212,134,069元,从事航空航天业务。新研股份持有四川新航钛94.28%股权,嘉兴重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四川新航钛5.72%股权。
四川新航钛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重整受理情况
1.新研股份2025年5月30日,信达资产以新研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新研股份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乌鲁木齐中院收到预重整及重整申请后,于2025年6月5日依法作出(2025)新01破申(预)1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对信达资产对新研股份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2025)新01破申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研股份重整。
2.四川新航钛2025年11月14日,信达资产以四川新航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乌鲁木齐中院申请对四川新航钛进行重整。同日,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25)新01破申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新航钛重整。
(三)资产情况预重整启动后,新研股份聘请重整审计、评估机构,以2025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形成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评估咨询报告。
根据以上报告,新研股份单体资产账面价值约19.81亿元,市场价值评估值约19.37亿元,清算价值评估值约9.86亿元;四川新航钛单体资产账面价值约15.85亿元,市场价值评估值约12.29亿元,清算价值评估值约6.98亿元。
(四)负债情况
1.新研股份
(1)账面负债情况根据审计报告,以2025年5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新研股份单体账面负债合计约25.19亿元。
(2)债权申报审查情况截至2025年11月19日,共有85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共计约25.11亿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约25.26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3.49亿元,普通债权约
21.75亿元,劣后债权约0.02亿元;此外,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但由于诉讼未决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总额约0.02亿元,均为普通债权。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以最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新研股份职工债权金额约
0.01亿元,已经依法公示。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以最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2.四川新航钛
(1)账面负债情况根据审计报告,以2025年5月31日基准日,四川新航钛账面负债合计约21.63亿元。
(2)债权申报审查情况截至2025年11月19日,共有3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共计约19.52亿元。四川新航钛因担保关系与新研股份的重合债权,管理人已协助前述债权人完成债权申报并已审查完成,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约18.34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15.23亿元,普通债权约3.09亿元,劣后债权约0.02
亿元;其他已申报债权,管理人仍在持续审核中,管理人将依法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以最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四川新航钛职工债权金额约0.13亿元,已经依法公示。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以最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五)偿债能力分析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评估机构对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债务人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实际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变现款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款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新研股份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约为39.03%,四川新航钛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约为10.67%。
需要说明,上述普通债权清算清偿率是评估机构进行的理论测算及分析。如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破产清算,考虑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可能降低,加之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一般比较漫长,破产费用可能增加,实际清算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预计会较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分析结果进一步降低。
综上,如新研股份及其子公司四川新航钛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债权清偿率及清偿效率都将大幅下降,债权人将遭受巨额损失。
二、重整投资人情况
(一)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为商贸物流集团。商贸物流集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并直接监管的自治区一级大型国有企业,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新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边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为基础整合而成,于2023年5月11日正式工商注册设立,注册资本100亿元。截至2024年末,商贸物流集团总资产901亿元,净资产362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86亿元;主体信用评级AAA。商贸物流集团产业涉及涉外酒店、金融、矿产能源、煤炭、石油化工、铁路、物流园区、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集成服务等多项业务。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3日,新研股份(作为甲方)、预重整辅助机构(作为丙方)与财务投资人(分别作为乙方,有乙方2、乙方3的,乙方2、乙方3为持股主体)分别签署了14份《重整投资协议》,投资人名称,投资对价及受让股数详见下表:
序号
| 序号 | 乙方1名称 | 乙方2、乙方3名称 | 投资款(万元) | 受让股份(万股) | 每股认购价格(元/股) |
| 1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4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13,600.00 | 8,000.00 | 1.70 |
| 2 | 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4,250.00 | 2,500.00 | 1.70 |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 天津信研投资合 | 5,100.00 | 3,000.00 | 1.70 |
序号
| 序号 | 乙方1名称 | 乙方2、乙方3名称 | 投资款(万元) | 受让股份(万股) | 每股认购价格(元/股) |
| 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4 | 天津市松正电动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3,400.00 | 2,000.00 | 1.70 |
| 5 | 北京众年德胜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众年德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5,100.00 | 3,000.00 | 1.70 |
| 北京众年德胜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2,750.00 | 7,500.00 | |||
| 6 | 广东海纳鸿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广州海纳创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00.00 | 1,000.00 | 1.70 |
| 7 | 新疆润昌志奇投资有限公司 | 新疆鑫聚恒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00.00 | 3,000.00 | 1.70 |
| 8 | 深圳前海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金秋创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500.00 | 15,000.00 | 1.70 |
| 9 |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芜湖长澈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3,120.00 | 13,600.00 | 1.70 |
| 10 | 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雅裕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6,800.00 | 4,000.00 | 1.70 |
| 11 | 新余市启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新余市焕能信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80.00 | 13,400.00 | 1.70 |
| 12 | 青岛弘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青岛泓祺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00.00 | 4,000.00 | 1.70 |
| 13 | 青岛鲁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青岛鲁创智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00.00 | 5,000.00 | 1.70 |
| 14 | 北京恒守正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乾和大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7,611.77 | 4,477.51 | 1.70 |
序号
| 序号 | 乙方1名称 | 乙方2、乙方3名称 | 投资款(万元) | 受让股份(万股) | 每股认购价格(元/股) |
| 北京大有瑞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800.00 | 4,000.00 | 1.70 |
上述财务投资人总计支付现金对价为1,589,117,683.60元。合计取得重整后甲方共934,775,108股股票,占重整后甲方总股本的约28.41%。如部分财务投资人无法按期完成重整投资,新研股份有权按同等条件直接更换该等投资人,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三)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对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11号指引》第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产业投资人受让股权的条件包括:
1.提供650,000,000元资金用于取得500,000,000股标的股票,该资金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用于企业经营。
2.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研股份股票。
3.产业投资人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全面改善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推动业务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财务投资人受让股权的条件包括:
1.提供1,589,117,683.60元资金用于取得934,775,108股标的股票,该资金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用于企业经营。
2.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财务投资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研股份股票。
三、协调审理重整模式
为全面化解新研股份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法院裁定新研股份及其子公司四川新航钛重整,对新研股份及其子公司四川新航钛重整程序实施协调审理,程序中统筹各类资源,具体措施包括:
(一)统一引入重整投资人
为维系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市场价值和整体竞争力,确保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整体招募重整投资人。产业投资人将通过取得新研股份股票的方式取得对新研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的控制权。
(二)统一安排偿债资源
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包括新研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股票、重整投资人提供的投资款等。前述偿债资源将统筹安排,整体用于清偿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债务。
(三)统一制定清偿方案
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本次重整对新研股
份及四川新航钛的资产负债统一考虑,制定相同的债务清偿方案。
(四)统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在前述措施的基础上,统一制定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的重整计划草案。
(五)分别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将各自设置有关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统一执行。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新研股份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新研股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新研股份将面临退市及破产清算风险;届时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挽救新研股份,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新研股份重生的成本。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新研股份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研股份的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3.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新研股份以现有总股本1,495,645,923股为基数,按照每10
股转增1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794,775,108股。转增完成后,新研股份总股本将增至3,290,421,031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1,794,775,108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转增股票中,产业投资人按照1.30元/股对价取得500,000,000股,支付重整投资款650,000,000元;各财务投资人按照1.70元/股对价合计取得934,775,108股,支付重整投资款1,589,117,683.60元;360,000,000股用于清偿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债务。
4.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1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对相关方持股期限作出约束,以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经营相对稳定。重整投资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重整投资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期限为三十六个月,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一同遵守前述锁定要求。”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5.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
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4.2条之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新研股份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新研股份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二)四川新航钛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四川新航钛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四川新航钛破产清算,现有各类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四川新航钛,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要共同做出努力,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安排对四川新航钛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四川新航钛出资人组由截至2025年11月30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四川新航钛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5年11月30日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权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3.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由于四川新航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因此按照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的原则,此次重整中,四川新航钛原有股东权益将全部调整为零,并由新研股份向四川新航钛提供偿债资源,重新出资取得四川新航钛股权,重整后四川新航钛将成为新研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后的四川新航钛100%股权归属于新研股份。
五、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对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评估报告中对应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本次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范围内优先清偿,范围以外的债权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二)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三)社保债权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四)税款债权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30日内全额现金清偿。
(五)普通债权调整后的普通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债权),按以下方案清偿:
1.每家债权人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由债务人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日内现金清偿完毕。该部分现金每家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能重复受领。
2.超过5万元部分,5%由债务人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日内现金清偿完毕,95%以新研股份股票抵债进行受偿,抵债价格为6元/股(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计算,最终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股票估值咨询报告》,新研股份重整后每股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在6.18元至7.50元。
(六)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作清偿。
(七)预计债权就预计债权,待其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六、经营方案
(一)农机业务新研股份是我国农机整机制造领域的领军企业,重整后,依托新研股份自身的经营基础以及产业投资人的协同资源,预计农机业务收入规模以及利润规模有望进一步增长。
1.降低成本新研股份可以通过共享商贸物流集团的集中采购平台,通过规模化采购新研股份生产所需的钢材、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降低成本。同时,新研股份可以利用商贸物流集团在全疆的物流枢纽地位,提升库存周转率。此外,鉴于商贸物流集团系作为新疆特色产业集群中现代物流产业的链主企业,聚焦陆港、口岸、陆路商贸物流产业,形成并完善以供应链集成服务、大宗商贸货物集散、物流中心枢纽建设、物流服务业态为核心的先进高效现代物流体系,旗下有乌鲁木齐国际陆港、三塘湖煤炭等核心资产,在国内外拥有上百个可用仓储设施,还拥有海关监管库、保税仓、期货交割库等稀缺资产,新研股份可以利用商贸物流集团现有资产、业务资源提升申请出口商品补贴及通关效率,缩短出口周期。
2.拓展农机业务产业链新研股份农机业务在农牧机械研发制造基础上,依托产业投资人商贸物流集团覆盖新疆的农业供应链网络,参与新疆辣椒、玉米等粮食农作物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规模化种植产业链,形成“农
业生产资料供给-农机作业-农产品流通”产业链条。从单纯的农机制造商转型为农业综合服务商。并且公司持续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特别是在大型智能牧草收获、打捆、大喂入量谷物联合收获等装备上实现国产化替代。
3.推动农机电动化转型重整后新研股份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农机新能源及智能控制领域研发团队,开展电动农机核心部件研发、整车集成设计等工作。新能源农机的研发应用对实现农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减少传统燃油农业机械带来的污染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新研股份的新能源农机研发不仅响应了国家政策导向,也将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与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在未来的农机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建立智能农机装备电液综合实验室,可实现对新研发的农机装备及升级换代产品的机电液控制系统的匹配性测试及耐久性试验,提高农机装备在电气液压控制技术方面的总体水平,打破新研发农机产品田间试验验证受季节性限制的难题,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缩短研发周期,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4.拓展农机国内外市场市场拓展:深耕本地与开拓国际并重。目前,商贸物流集团积极开拓中亚、欧洲、非洲等国家贸易市场,深化“一带一路”国家互联互通,优化新疆现代物流空间布局,不断整合国内外仓储设施。
在国内市场,新研股份将充分利用商贸物流集团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当地政府、兵团、经销商等合作。通过完善的农业社会化
服务网络,加大市场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牧神农机在新疆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加强与华北、华中、南方丘陵地区经销商的合作,利用本地资源快速打开市场。针对南方丘陵山区,推广已研发的4YZLB-3/4系列自走履带式玉米收获机、4YZB-4M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等适配机型。目标在未来3年内,将南方市场收入占比提升至15%-20%。
国际市场方面,中亚及俄罗斯市场潜力巨大。依托商贸物流集团在中亚及欧洲的物流通道与贸易资源,特别是阿拉山口和霍尔果斯两大口岸的优势,新研股份有望在中亚五国和东欧市场取得突破。
5.加强农机相关金融服务支持
新研股份依托商贸物流集团旗下融资租赁业务,将在生产端和客户端同时发力。生产端可盘活存量生产设备,补充流动资金;客户端则推出农机购置供应链金融方案,为经销商及终端农户提供分期付款服务,带动农机销量。
(二)航空航天业务
航空航天装备产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质量的高稳定性、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是其独特属性,在制造能力及资质准入方面均有较高的行业壁垒。新研股份在航空航天板块是我国民营企业中参与国防列装型号研发和批产最多的企业之一,并成功入选中央军民融合办重点关注的300家军民融合发展民营企业名单。虽然受到行业政策和产业周期性调整等外部不利因素影响导致近年经营亏损,但新研股份航空航天业务仍然在员工队伍规模、业务发展可持续性方面具有良好基础,且业务团
队在过去几年的经营困难中从未放弃,逐步开拓了可控核聚变、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的市场。新研股份仍在国防装备制造领域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重整之后,通过降低财务费用及固定成本,注入流动资金,同时依托产业投资人的优势资源,预计航空航天业务也将逐步恢复,最终实现盈利。
1.稳定当前业务,着力改善盈利能力新研股份航空航天业务板块,保持经营、业务稳定性,确保关键技术不外流。压降财务费用及固定成本。
过去两年中,新研航空航天板块盈利能力快速下降的核心原因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处罚事件及资金流紧张导致的客户信心下降,进而大幅影响传统军品订单量,同时新领域需要预研、市场培育、能力建设短期暂未发力,最终导致产能利用率偏低,每年8000多万的折旧对盈利能力影响巨大;第二,资产负债率高企,每年承担财务费用超1.3亿元,财务费用占比极高,且占用本就快速下降的经营现金流,进而导致新研在承接业务时大幅受限,形成恶性循环;第三,历史投资的低效资产虽已出清,但处置带来的亏损亦有较大影响。基于上述分析可见,本次重整完成后,财务费用将大幅下降,同时伴随业务恢复,折旧摊销占比将大幅下降,现金流明显改善解绑业务承接,形成正向循环。同时,低效资产处置工作也早已完成,最终实现公司盈利能力的全方面改善。
提升产能利用率。2022年新研股份航空航天板块收入超8亿元,后因上市公司历史处罚事件及现金流紧张导致客户担心影响军品交付进度,进而订单量受到较大影响。本次重整完毕后,新研股份财务情况全面改善,控股股东实力增强,将显著提升下游
客户的信心。订单量提升后,将快速提升设备利用率,进而降低设备折旧摊销在成本中的占比,进而恢复盈利水平。
2.着力新兴业务布局从行业趋势来看,伴随国防预算中装备采购占比持续提升、军工装备升级带动核心零部件需求,航空航天业务行业处于快速增长期。从自身实力来看,新研股份作为国内较早参与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配套的主要民营企业之一,在技术、研发、设备能力、资质、客户资源等方面拥有较为深厚的积累,解决历史债务包袱后,仍具备业务发展基础及自身造血能力。同时,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产品预研和市场开拓,公司已向商业航天、可控核聚变、国产大飞机等领域横向扩展和向低空经济全产业链纵向拓展。伴随几个国家“十五五”重点领域的高速发展,公司航空航天板块有望再创辉煌。
(1)核聚变领域公司作为国家重大核聚变工程的核心系统供应商之一,过去三年持续投入研发,并配套建设洁净装配间、酸洗、热处理等特种工艺设施。2024年下半年已获得首批系统订单,2025年陆续制造、交付。可控核聚变重大项目将持续建设至2030年,公司凭借全工序竞争力和交付经验,有望在该领域实现持续增长。
(2)商业航天领域近期,商业航天领域头部企业的液体火箭产品将陆续试车、发射。液体商业火箭的成功发射,预示着中国的商业航天产业链盈利模式完成闭环,制造量、发射量即将井喷,预计2027年进入商业发射爆发期。伴随国家星网公司“GW星链”与上海源信“千帆
星链”计划的推进,中国商业航天发射供不应求。新研股份已将以往为长征火箭和战略导弹配套的技术能力延伸至商业火箭研发,目前已与多家头部商业火箭公司开展合作。2024年以来,公司已获得千万级制造订单,覆盖一系列头部企业的火箭型号。随着卫星迭代及发射频次提升,该业务将成为新的增长点。
(3)国产大飞机领域商飞C919累计订单已达1500架,公司作为其机翼、长桁等关键部件的主力供应商,已设立专人专线以响应产能爬坡需求,目前交付能力可满足年产50架机型的配套需要。商飞C919在供应链产能瓶颈逐步打开,公司布局将伴随需求上升进一步放量。重整完毕后公司将投入资源陆续完善公司表面处理、热处理等特种工艺生产线,并在股东赋能推动下取得Nadcap等国际认可特种工艺认证,将配套商飞的制造工艺链条拉长,延伸至市场稀缺的表面处理、热处理、特种检测,形成与其他商飞供应商的差异化竞争能力。
(4)低空经济领域新研股份凭借全工序交付能力,已成为部分低空经济领域龙头企业的合格供应商,自2024年起陆续承接首批组件订单,累计金额近千万元,并参与适航标准起草工作。重整完成后新研股份可考虑建设部段整体装配能力及整机制造能力,预计在2028年左右行业模式成熟时,成为低空经济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低空物流是商贸物流集团的重要发展方向,目前新研正计划参与多家客户的大型载货无人机的研制。在此背景下,商贸物流集团可为新研股份赋能,并利用新研股份的制造技术和产能,大力推动自治
区低空物流产业的高速发展,进而帮助新研股份实现低空领域的长期战略。
3.产业投资人赋能商贸物流集团的国有企业身份,将为新研股份航空航天业务板块带来独特资源优势,助力突破民企在军工配套领域的信任壁垒与资质限制,加速准入恢复并提高获取订单的能力,亦便于争取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背景不仅有利于恢复客户信心,还能增强获取订单的能力,有助于争取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在国防支出持续增加的背景下,新研股份依托商贸物流集团的国企身份,有望在军工配套市场取得更大份额,推动业务的快速复苏和增长。
此外,随着现金流状况改善,公司将恢复自购料组件业务能力。过去因资金压力,公司曾放弃包括大型离心机系统、燃气轮机批产、无人机等总值超过5亿元的相关订单。现金流缓解后,公司将重新构建供应链能力,积极争取原有市场份额。
(三)绿色物流产业
在原有业务稳定运营的前提下,新研股份计划择机开拓绿色物流充电站业务,为上市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新研股份可以自有资金与当地运营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直接投资绿色物流产业项目,或使用自有资金参与商贸物流集团设立的绿色物流专项基金,成立合资公司投资孵化绿色物流产业等方式发展绿色物流产业。待项目运营培育成熟,收益稳定后,最终以上市公司收购等方式实现资产注入。
1.“疆煤外运”绿色物流项目——“疆煤外运”线路充电站
“疆煤外运”绿色物流项目是以淖毛湖到柳沟中转站,再由柳沟至烟墩,最后由淖烟公路返回淖毛湖煤炭集散地为公路循环体系,全长1252公里。目前,淖毛湖到玉门线路运煤年运量约6500万吨,每日运量约18万吨,以每车运量约35吨计算,日需求车次约为5143次,运输需求庞大。项目计划建立20座集充电、购物等功能于一体,为过往车辆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充电站。其中,项目一期拟建设16座充电站,二期拟建设4座充电站,计划投资金额约4.58亿元。目前,商贸物流集团已与相关主体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并成立项目研究专项小组,开展电卡车需求尽职调查工作。预计短期内可完成路段电卡车电耗测试,并与电卡龙头公司拟定电卡采购计划;2026年陆续确定投资方案、开展项目招投标及建设工作,预计最终于2026年9月实现项目正式投运。
2.“向南发展”绿色物流项目——环塔里木线路充电站
“向南发展”绿色物流项目是以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为起点,环塔里木1400公里为循环线路的零碳绿色交通物流产业项目,在物流沿线根据续航里程新建一期5座、二期23座及后续补充站共40座集充电、购物等功能于一体,为过往车辆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充电站。目前,库车、拜城、沙雅、新和现有传统运输卡车10000余辆,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根据相关政策,新能源卡车按60%置换,库拜沙新将有6000辆电动重卡逐步进行替换,充电站运营前景广阔。项目一期建设5座充电站,投资规模约1.54亿元;二期建设23座充电站,具体投资金额与项目规划以一期运营情况决定。
3.经营目标
(1)短期目标(2026-2027年:投产运营期)“疆煤外运”项目:完成首批16座充电站试运营、100台电卡车交付上牌。
“环塔里木”项目:一期5座充电站满负荷运营。
(2)中期目标(2028-2030年:规模提升期)“疆煤外运”项目:完成二期4座充电站建设,充电站利用率逐步提升至40%以上。
“环塔里木”项目:根据一期运营数据启动二期23座充电站建设,覆盖库车、拜城、沙雅等10个县域。
(3)长期目标(2031年+:行业引领期)
市场渗透:“疆煤外运”线路电卡车替代率达75%,“环塔里木”线路电卡车替代率达90%以上,并将绿色物流体系覆盖面从阿克苏地区的库车市、拜城县、温宿县、阿克苏市、阿拉尔市、沙雅县、新和县循环线路延伸至覆盖南疆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的南疆绿色循环体系。
上述经营方案以当前市场、政策环境而制定,不作为产业投资人的业绩承诺。
(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为改善债务人重整后的资产结构,优化资产质量并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将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低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打包委托第三方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置。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重整计划经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批准生效后,重整计划由债务
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投资人及相关方根据执行事项需要予以协助。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一)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限。如非因债务人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乌鲁木齐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乌鲁木齐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届满。
(二)执行完毕的标准
1.新研股份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新研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分配,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四川新航钛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四川新航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债权人分配,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自重整投资人将重整资金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且乌鲁木齐中院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视为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
(三)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股票转增、股票过户分配、股权登记变更、抵质押登记注销、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资产过户等手续,需要协助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乌鲁木齐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重整程序终结后,涉及重整相关事项,有关部门需要法院协助执行的,如存在包括预留的转增股票需要向重整财务投资人或债权人分配等事项,有关部门仍需要法院协助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继续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乌鲁木齐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2.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乌鲁木齐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乌鲁木齐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3.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公司的职责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乌鲁木齐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至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在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分别表决,由各自债权人表决组、出资人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分别生效,或虽有表决组未表决通过但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等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及/或受让方。
新研股份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可执行该重整计划,不受四川新航钛重整结果及进度的影响。如新研股份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视为新研股份表决同意四川新航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四川新航钛重整计划的裁定
批准,需要以新研股份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为前提。
(二)针对同一笔债权的清偿本次重整中,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协同重整,在新研股份层面统一招募重整投资人,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由全体债权人共享投资款及转增股票偿债资源,偿债资源共同体现了两家重整企业后续的经营价值,无法简单拆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因此,该部分重合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分别申报债权,参与各自重整程序,并有权选择在任一重整程序中受偿。同一笔债权,因担保等原因,债权人同时向新研股份及四川新航钛主张受偿的,该笔债权在重整程序中仅清偿一次,不再重复清偿。债权人未在表决期间特殊选择的,由债务人自行安排清偿,但清偿需优先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五条规定,因新研股份与四川新航钛均进入重整程序,一方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另一方不再享有求偿权,也不产生关联债权债务。
(三)针对关联债权的清偿
基于全面清理债权债务的需要,为发挥上市公司整体协同作用、最大限度保障外部债权人权益,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新研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之间形成的关联方债权暂不作清偿,不占用本次重整计划项下的偿债资源,但相关公司计划处置、已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实施清算注销、存在未结诉讼或司法执行情况的,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方案予以清偿。暂不作清偿的关联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且债权人偿债资源基本受领完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经营所得有序安排清偿,且不得优于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
(四)转让债权的清偿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资源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如转让人与受让人无特别约定,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但普通债权中的现金清偿部分仅分配一次,即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按照受让方各自受让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五)偿债资源的分配与执行
每家债权人应当受偿的现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分配;每家债权人应当受偿的股票,向债权人提供的证券账户分配。
重整期间未提供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登录律泊系统(https://www.lawporter.com),按照系统要求上传账户信息。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分配至其指定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非因债务人及管理人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或账户资源被冻结、扣划的,由此产生
的所有后果和责任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重整期间未提供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资源将先行预留,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和责任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偿债资源的预留不影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六)偿债资源的预留
对于预计债权,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前,按照管理人认定情况或审计情况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应债权受偿方案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仍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或债权人自债权最终确认之日起满三年仍不领取偿债资源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债务人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新研股份流动资金;剩余的抵债股票由新研股份履行决议程序后予以处置。如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由债务人自行筹措偿债资源安排清偿。
以上所有预留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份,在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七)预计债权的认定安排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申报但暂缓确认的债权,由管理人继续负责债权审查工作,并将无异议债权提交乌鲁木齐中院裁定确认。对于未申报债权、无需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债务人或有权机关确认。由债务人确认的,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审查结论无异议,则以债务人的审查结论为准;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审查结论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对于有权机关
依法确认的,以有权机关依法确认的为准。
预计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债务人应按重整计划相关规定做好相应债权的清偿工作。
(八)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新研股份资本公积转增登记及股票过户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由乌鲁木齐中院依法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确认,由管理人银行账户或债务人支付;新研股份资本公积转增登记及股票过户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约定由管理人银行账户或债务人随时支付。
(九)需债权人配合执行事项
1.解除相应保全措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未及时向相应法院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债务人有权依法向相应法院申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同时债务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暂缓分配并予以预留,待相关债权人配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再行分配,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解除保全措施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源的,不视为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2.解除相应担保措施。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完成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清偿后,相应债权人应配合解除对相应担保财产
的担保措施。债权人未及时解除担保措施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且债务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措施。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债务人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为0元,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债务人对应担保财产对应剩余评估值为0元的,则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应及时解除担保措施。债权人未及时解除担保措施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且债务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措施。
3.发票开具。债权人就其申报债权对债务人负有发票开具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债务人开具足额发票。
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开具足额发票,债务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进行预留,待债权人提供发票后再行分配。因债权人未按时向债务人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所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4.其他义务。债权人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债务人、管理人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办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事项的手续。
(十)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的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如债权人就其债权可同时向债务人以外其他主体主张清偿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处受偿,也可以选择先向其他主体追偿。债权人先行向其他主体追偿的,管理人将根据其债权确认情况预留对应的偿债资源。其他主体清偿上述债权后是否可向重整主体追偿,将依照《民法典》《企业破产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债权人先行在债务人处领受偿债资源的,债权因清偿消灭,债务人以外其他主体不再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十一)信用修复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要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日内,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债务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行业有关主体可以通过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债务人恢复信用等级。
(十二)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依据《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管理人报告乌鲁木齐中院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