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159证券简称:
*ST新研公告编号:
2025--060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3,039.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1.21%。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有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
四、其他说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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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58人 | 新研股份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 2025年2月 | 84 |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以及乌鲁木齐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 ①被告公司需向42名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74.56万元,公司已按时完成了支付。②需向1名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95万元,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公司负担。公司已按时完成了支付。③另1名原告不满乌鲁木齐中院判决,已向乌鲁木齐高院上诉,暂未开庭审理。④其余原告均依法进行撤诉。 |
| 2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191人 | 新研股份 |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 2025年7月 | 355.22 | 2025年7月4日已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 目前尚未判决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诉子公司贵州红湖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德阳新航钛航空工程技术有限 | 公司及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2025年2月 | 433.51(法院最终执行划扣金额) | 2025年7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 | ①2025年2月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子公司贵州红湖公司向工行平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93,365.62元以及利息41,112.98元;被告四川新航钛、德阳新航钛对前述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工行平坝支行其余诉讼请求;②贵州红湖公司向安顺市中级 |
| 公司、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 人民法院进行上诉,2025年7月,安顺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已经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扣,执行结束。 | |||||||
| 4 | 成都青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5年6月 | 42.03 | 什邡法院于2025年8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向德阳中院提交上诉申请(二审) | 被告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青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4,163.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84,163.81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3.7%并加计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 5 |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5年6月 | 372.17 | 2025年7月法院已开庭审理 | 目前尚未判决 |
| 6 |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贵州红湖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德阳中研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2025年6月 | 120.68 | 已受理,尚未开庭 | 目前尚未判决 |
| 7 | 四川斯泰博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新航钛科技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5年3月 | 44 | 2025年3月,什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分两次支付完毕 | 被告分两次支付完毕,目前还有9万元未支付。 |
| 8 | 成都铂仪通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5年7月 | 139.40 | 2025年8月已开庭,审理中 | 目前尚未判决 |
| 9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镇宁厚城板金制造有限公司及张铁柱 | 合同纠纷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5年1月 | 15.4 | 2025年3月什邡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 被告镇宁厚城板金制造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张铁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执行,执行到账金额为15,367元。 |
| 10 | 陈红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纠纷 |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5年2月 | 84.45 | 2025年9月,什邡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陈红已于9月17日向德阳中院申请上诉(二审) | ①确认原告陈红与被告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解除;②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
| 11 | 罗浩铭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四川省德阳中级人民法院 | 2023年4月 | 1,275.24 | 2025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德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 ①撤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4)川068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②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浩铭支付劳动报酬12,752,374元;③驳回罗浩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12 | 罗浩铭 |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 | 劳务合同纠纷 | 四川省德阳中级人民法院 | 2023年5月 | 1.107.93及相关利息 | 2025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德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13 | 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 | 新疆牧神机械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 | 2025年7月 | 17 | 2025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 二审经调解:①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总计170,000元,该款项于2025年9月24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②一审案件受理费7,482.67元(原告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7,482.67元法院减半收取3,741.34元,由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承担,余款3,741.3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 |
| 14 | 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昌吉市汇德五金经销部 | 承揽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 2024年8月 | 29.45 | 2025年2月,乌鲁木齐仲裁委出具《裁决书》 | ①昌吉市汇德五金支付新疆牧神机械货款232,371.8元;②昌吉市汇德五金支付新疆牧神违约金46,474.36元;③昌吉市汇德五金支付新疆牧神保全费2,031.15元;④驳回新疆牧神其他仲裁请求 |
| 15 | 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疆为电气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2025年8月 | 27.44 | 一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尚未判决 |
注:上述案件中,合计涉诉金额未将表中案件12进行统计,因案件12为终审判决且维持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 合计 | 3,039.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