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300158)_公司公告_振东制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1993年7月5日

振东制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300158证券简称:振东制药公告编号:2026-006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制药”)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以最终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盛制药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

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3年7月5日

2、注册地点: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医药园区

3、注册资本:39,5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王旭峰

5、主营业务:药品生产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泰盛制药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70,332.4269,940.64
负债总额14,869.2614,620.2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
流动负债总额14,869.2614,620.2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
净资产55,463.1655,320.42
利润表项目2024年1-12月2025年1-9月
营业收入27,370.7813,987.74
利润总额-9,050.41-87.27
净利润-8,784.31-142.73

8、其他事项:泰盛制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保证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担保范围:

①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③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公司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山西振东安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泰盛制药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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