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由公司有关人员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并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附件3)及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书面申请,由证券事务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将审核签署完成的《审批表》《登记表》《承诺书》及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申请时间 | ||
| 经办人 | 申请事由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是?否 |
|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附件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姓名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方式 | 知悉阶段 | 登记日期 | 本人签字确认 |
注:
、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号码:)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者传播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