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300154)_公司公告_瑞凌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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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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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54证券简称:瑞凌股份公告编号:

2026-007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区隆昌路

号飞扬科技创新园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人,代表股份300,858,1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92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股份299,70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667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152,1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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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人,代表股份1,152,1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56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65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反对1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5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623%;反对1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45%;弃权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3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737,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03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09%;反对1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1%。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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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0,741,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反对1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03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967%;反对1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7%。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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