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300153)_公司公告_科泰电源: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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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5年10月)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本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股东优势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本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六条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利。公司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第四章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非法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享有的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强化董事信托责任,追究失职董事和董事会责任。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督促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强化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公司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东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加强规范运作、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会计等活动,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转移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明细、募投项目变更或终止情况、置换情况,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现金管理情况等。存在超募资金的,应当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中介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鉴证的结论性意见。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公司应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层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建立旨在保持管理层和员工稳定的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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