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300153)_公司公告_科泰电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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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泰电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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