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人员需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审人员的配备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时间与范围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年度定期审计为两次,即半年一次,年终一次。第八条内部审计单位范围:公司有关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等。
第四章审计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经费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三)本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算与经济效益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超预算项目要进行审计);
(五)投资项目的资产状况及其效益情况;
(六)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本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
(八)计划、预算、合同的执行情况(尤其是超计划、超预算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九)法律纠纷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
计事项。第十一条对其他参股企业,可经有关负责人协调,以接受董事会委托的形式或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决算、
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与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免职、降级、惩罚)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审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等;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六)内审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