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300149)_公司公告_睿智医药: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时间:2015年1月8日

睿智医药: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300149证券简称:睿智医药公告编号:2025-62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睿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睿智”)与专业投资机构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控东海”、“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深圳市罗湖东海睿智医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拟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罗湖东海睿智医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北海睿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8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29%。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投资相关事宜。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82010Y

成立日期:2015年1月8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蒋露洲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44层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6,437.5064.375%
2青岛海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50015%
3深圳市新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0015%
4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62.505.625%
合计10,000100%

控股股东: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投资领域:工业科技、数字智慧、生命健康领域等。

登记备案情况:投控东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17037。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控东海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投控东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投控东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2XPXA4F

成立日期:2024年10月17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罗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罗湖投资控股大厦塔楼2座2001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罗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60,00060%
2深圳市罗湖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20,00020%
3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0020%
合计100,000100%

控股股东:深圳市罗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罗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参与设立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查询,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基金名称:深圳市罗湖东海睿智医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基金规模:2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嘉里中心809房(暂定,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注册地址为准)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01%
2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14,00070%
(有限合伙)
3北海睿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80029%
合计20,000100%

基金登记及备案: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设立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追求合伙企业及各方利益最大化,投资于以创新药、医疗器械为主的医疗健康产业;重点投资创新药。

(二)合伙期限

经营期限为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7年,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其中,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的前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起算的3年为退出期(“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延长期”)2年。

(三)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方式

1、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时间分批缴付到位,全部为货币出资。

2、出资额的缴付方式

(1)各位合伙人应在投资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分期向本合伙企业缴付其认缴出资额,本基金分批出资,出资进度安排具体如下:

1)首批出资:首期出资额为基金认缴规模的20%,即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不低于40万元;有限合伙人北海睿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不低于1,160万元;有限合伙人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出资不低于2,800万元。

2)后续出资:剩余几笔投资视实际投资进度,在前一笔实缴金额除预留必要的费用之外,完成投资交割后,且储备充足的拟投项目的前提下,分别实缴基金认缴规模的30%,20%,30%,每笔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按认缴比例进行实缴。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核算合伙企业应支付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的金额后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应按要求缴付后续出资。

(2)本协议签署后,从本合伙企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开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起,每一合伙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之日起于十五

(15)个工作日内(“首次缴款日”)缴付全部首期出资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3)对于除首期出资以外的后续出资,基金管理人一般应提前十五(15)日向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每一合伙人应当按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要求实缴出资。缴款通知应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到期日(每个缴款通知规定的缴付时限即为一个“缴资到期日”)、接收款项的本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等信息。

(四)出资违约

1、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向本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的合伙人为出资违约合伙人,其应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出资违约金:自首次缴款日(适用于首期出资,下同)或缴资到期日(适用于除首期出资以外的其他各期出资,下同)之次日起,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出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出资违约合伙人就其逾期缴付的出资按每日万分之【5】的比例计算的金额。为避免疑义,出资违约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出资违约金应为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而非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

(2)若逾期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仍未缴清该期认缴出资的,视作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的重大违反,该违约合伙人除应按照上述第(1)款约定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以外,违约合伙人视为自动放弃后续出资的权利,违约合伙人仅就其已实际出资的部分享有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合伙权益,不得就未出资的部分请求获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和合伙权益,但因该违约合伙人的逾期出资使得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如未进行任何出资的,则视为该违约合伙人自动放弃成为合伙人的资格并按除名处理,且不得再次要求对合伙企业认缴或实缴出资。若对所投项目产生不良影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该违约合伙人追偿相关责任及费用。

(3)因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单位拨款延迟导致其出资延迟将不构成违约,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如果某一有限合伙人逾期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首期出资,则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回全部出资并要求终止本协议。在首期出资阶段,在全部有限合伙人按比例实缴出资前,合伙企业不得将该阶段的出资用于对外投资和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费、资金托管

1、基金管理人及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合伙企业委托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委托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按其内部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投资管理及日常运营管理服务。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管理人书面同意解除与本合伙企业的委托管理关系,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内不得变更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职权

管理人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规范的前提下,履行如下与合伙企业投资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相关的向监管机构及行政机关的登记、备案、变更等事宜;

(2)按照本协议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为本合伙企业选聘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和募集监管机构,以及上述托管银行和募集监管机构的更换,决定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4)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包括财务尽调、法务尽调等)和提出投资建议;

(5)按照本协议约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6)对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

(7)决定已投资项目的投后事项、决定已投资项目的退出事项;根据所投

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所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出资、ODI备案、全流通申请等)的处理方式;

(8)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9)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时发布的其他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本合伙企业的备案;

(10)聘用、解聘及更换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聘请审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包括作为清算人聘请清算阶段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工商代办机构;

(1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并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12)编制合伙企业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和运营报告;

(13)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3、管理费

(1)管理费用计算标准

投资期的管理费费率按2.0(贰点零)%/年计提,具体如下:

投资期: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和×2.0%

退出期的管理费费率按1.5(一点五)%/年计提,具体如下:

退出期: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和-退出项目投资本金)×

1.5%

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每批实缴资金的首年管理费于实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度管理费于每年开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批实缴资金管理费的累计计算天数为实际到账日至退出期结束日的累计实际天数。

(2)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管理费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经营业务所承担的所有必要的经营支出。

4、资金托管

(1)授权基金管理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委托一家中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

对合伙企业财产实施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合伙企业与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

(2)合伙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银行之间的《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

(3)托管费用的提取比例、提取时间及相关事项以基金管理人、合伙企业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六)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企业费用、代扣代缴税费、债务、其他义务或预留的资金(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

(2)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

(3)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的暂存资金及闲置资金而获得的收入;

(5)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及非现金收入。

2、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和项目“即退即分”原则。

(七)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本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本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当本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2)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2)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其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3)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如利用任何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资产、收入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收取、股份赠送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本协议决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3)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

(2)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按本协议的约定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诺其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向管理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有效的证明文件。有限合伙人对其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有限合伙人应配合签署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备案或私募基金备案等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并协助履行相关程序;

(5)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出资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投资于以创新药、医疗器械为主的医疗健康产业;重点投资创新药。

(十一)返投认定

1、基金可以投资罗湖区当地企业;

2、原则上被投企业总部需迁往罗湖区或在罗湖区设立子公司,建设研发和/或销售和/或生产中心;

3、要求被投企业在罗湖区落地的管线在以后产生的营收和权益应全部留在罗湖区或将该企业总部营收一定比例纳入该子公司业务范畴,具体以罗湖区相关主管部门(以下根据文义简称“罗湖区”)与合伙企业谈判结果为准,每个项目均要形成落地罗湖区的方案并签订产业合作协议;

4、基金投资项目需与上市公司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协同。

(十二)投资决策委员会

1、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由其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及管理人认为应由投决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人士组成,其中,管理人即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派3名,由管理人遴选社会专家1名,北海睿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深圳市罗湖产业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2名。委员由基金管理人记录备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管理人认为应由投决会决策审议事项,须80%以上的投决会委员同意通过方为有效,关联交易事项表决需经全体非关联方投决会委员80%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单个投决会委员在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投决会召开时间和决议事项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未向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而不出席该次会议或拒绝出席该次会议且未

在投决会召开当天就相关审议事项作出表决,则视为该投决会委员放弃就该次投决会会议表决事项的表决权,在有委员放弃表决的情况下,项目须经其他参与表决的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方可进行投资。

(十三)入伙、退伙及权利转让

1、入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全体合伙人有权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新增有限合伙人,即“后续有限合伙人”。后续有限合伙人应同意本合伙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各合伙人达成的其他安排。后续有限合伙人的首次实缴出资额应等同于假定该有限合伙人于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入伙所累计应当缴纳的出资。后续有限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的起算日应为本基金对外投资第一个项目或企业的打款起始运作之日。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如后续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时合伙企业持有已经完成投资且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先前投资”),该后续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先前投资的投资成本之分担及收益分配、亏损分担。

新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加入合伙企业的,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除非本协议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与其他同类合伙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变更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增减、变更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2)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或者寻找新的合伙人入伙并担任普通合伙人;也可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对合伙企业予以清算解散。

4、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能退伙,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6、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1)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转让申请。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该转让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1)财产份额转让不会导致本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2)意向受让方已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3)意向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因财产份额转让引起的本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发生的所有费用。

(3)对于一项有效申请,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并同意后方可转让,若转让方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其中一家有限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符合受让资格的受让人提出全部或部分受让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人所持有财产份额申请时,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人应同意向意向受让方优先转让所持财产份额,具体转让份额和条款由双方协商协议约定。届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合伙人应当在收到转让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购买该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在其关联方间进行财产份额转让,不受前述约定的限制。

(十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将争议纠纷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终止、解散的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解散:

1、普通合伙人提议解散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2、合伙期限届满并且不再延长;

3、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十六)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推选的代表及基金管理人担任。

2、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清算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3、普通合伙人在清算期内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清算人变现合伙企业的资产,在清算期结束时仍未能变现的非货币资产由合伙人会议协商处置。

(十七)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均应就受损失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八)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应经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约定审议批准后修改。

3、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终止需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或本协议自合伙企业期限届满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本次投资该基金,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资金优势及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赋能创新药产业协同,并获得投资收益,巩固和提高公司竞争力。此外,借助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投研能力、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也有利于公司分享潜在的业务机会,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及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2、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等)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后的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公司将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对本次投资进行确认和计量。

3、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罗湖东海睿智医药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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