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合 称为“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 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 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均应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在金融 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
第三章交易原则
第五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 营。
第七条出于套期保值的商业目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业务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 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衍生品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应当基于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商业目的的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 额、到期期限等,衍生品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前述内容相匹配。
(四)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 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 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 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计划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从事在有关法规及监管规则中被认为属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 汇衍生品业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需披露的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按公司内 部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授权相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授权内容应列明有权交 易的人员、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等事项。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四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 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 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七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 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计划财务中心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计划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 过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 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 业务相关的外汇衍生品具体交易计划,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公司管理层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进行审核。
(四)公司计划财务中心严格执行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方 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五)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 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持续 关注,至少每季度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控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七条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交易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的发展 变化和资信状况,并将相关发展变化进行报告,以便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 换金融机构或经纪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外汇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衍生品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人员分工明确。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章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市场的所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也不得以任何 形式利用其他主体的名义进行交易。此外,禁止交易人员接受经纪人或其他供应 商的私人礼品。
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 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 交易的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 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相关人员如违反本制度中的其他规定,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 视情节轻重,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