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锦富技术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伟 | 联系电话:021-2318590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翔 |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代表人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共6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0次(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3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不适用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1、募投项目延期;2、锦富技术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1、结合募投项目“石墨烯散热膜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及市场需求情况,在保持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对石墨烯散热膜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11月延期至2027年5月;2、2021年,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厦门市中智信联实业有限公司、客户厦门炬煜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金属品贸易业务。2022年3月19日,公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进行了更正,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根据相关监管认定,锦富技术及其子公司在该业务中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所得不应计入营业收入。2025年6月2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由于上述业务被认定为不应计入营业收入。锦富技术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293.88万元、11,132.06万元和17,234.83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02%、21.14%和20.7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因此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一、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二、对时任董事长顾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三、对时任财务总监邓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四、对时任总经理方永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五、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审计委员会委员ZHANGWEI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25年8月1日审议通过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保荐机构将持续跟踪项目进展,督促公司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2、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涉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对2021年度、202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并及时缴纳罚款,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做好对财务人员、审计委员会人员的专项培训,加强审计管理。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2次 |
| (2)培训日期 | 1、2025年4月15日2、2025年7月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年度培训,主要内容为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类型及相关案例;2、专项培训,主要内容为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常见问题解答、典型违规案例分析等。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不适用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 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五、其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 邓伟 | 金翔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