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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各部门(含事业部、区域公司)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1、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规范等编制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地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时;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八)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九)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五)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发生变动;

(十七)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十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六)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行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二十七)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下临时报告的披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执行:

(一)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

(二)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三)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四)公司股东会召开通知;

(五)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

(六)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七)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八)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十)公司澄清公告;

(十一)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十二)公司新股发行(配股、增发)获准公告;

(十三)公司变更简称公告;

(十四)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公告。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规定以下信息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部门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将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定。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咨询;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1、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2、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交由公司董事长及总裁对报告中所有涉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披露。

(四)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

事长批准签发。

(五)向其他外部机构(不含证券监管部门)或个人提供资料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因有关事项确需向其他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资料(例如税务、统计机关,投融资合作伙伴等),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草拟,交证券部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未公开信息还需董事长批准签发。对外报送资料的内部编制人员及外部接收人员需按规定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或签署相关承诺书,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六)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网站信息、宣传性文件以及内部刊物的管理,防止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人员或部门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文件以及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首先与证券部充分沟通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在正式对外发布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若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条公司下列人员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有关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的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监

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出席会议并做记录和整理,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对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或按规定应对外披露的信息发生之日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会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九)帮助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董事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四)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司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其他高管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裁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公司向高管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当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五)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的资料;

(七)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调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第四十七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十一条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

开信息。第六十六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七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事项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深交所指定的网站。

第八十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二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一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二条股东咨询电话:0564-7339502传真:0564-7339502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八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超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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