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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有效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使投资者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多渠道听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对象分为:投资者(包括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发展前景;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三)公司的文化建设;

(四)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下属分、子公司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分、子公司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各种事项。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

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及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五)投资者接待: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十)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官方网站、电子邮箱、网上论坛、分析师推介会、一对一沟通、广告、媒体报道、邮寄资料、电话咨询、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现场参观及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并开通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根据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分析师等提出的要求,公司可安排其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及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任,能列席公司各种会议;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全面地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热情、有责任心;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六)有较强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证券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接待人员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公司应当就调研(采访)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采访)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前述特定对象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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