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
免披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1),会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法务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在《审批表》中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审核签署完整的《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公司 | 申请人员 | |||
| 申请日期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有关信息 | 方式 | |||
| 文件类型 | ||||
| 信息类型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时间期限 |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 备注 | ||||
附件2: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