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审计人员若干
名。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聘请特邀内审人员对技术性强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向聘任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任用和解聘,应当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和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的评价;
(四)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除了常规审计以外,还可以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的指派进行临时审计,并可以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计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预算、报表和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对象的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相关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资料;
(五)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召开与审计相关事项的会议;
(八)对正在进行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在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审计部门有权先做出制止决定再报请公司领导及审计委员会;
(九)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凭证、账册、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涉及公司或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的,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主要责任: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台账,实行审计工作责任制;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被审计对象对重要事项的财务处理与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被审计对象的财务处理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
3、明知被审计对象的账目有其他重要事项不真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任何形式的礼品、酬金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对象索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章被审计对象的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职权:
(一)被审计对象有权阅知审计报告初稿,并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不同意见;
(二)对审计决定,被审计对象有权利申辩。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向审计部门反映本单位的异常现象;
(二)被审计对象应保证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三)被审计对象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认真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四)被审计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配合工作、阻碍检查;
2、转移、隐匿、毁弃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3、转移、隐匿违规取得的资产;
(五)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决定。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
(三)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沟通确认;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的审计报告;
(五)对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的情况跟踪检查;
(六)根据工作的有关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凡是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业务活动,在内审工作中形成文件资料及重要原始凭证均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应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
1、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或指示;
2、审计立项文件、审计方案及审计通知书;
3、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4、被审计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5、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批示;
6、审计结论和决定及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7、罚款及没收款的通知书及回执;
8、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有关资料;
9、与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处理决定所列问题有关的取证材料、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依据有关文件摘记;
10、与审计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立卷归档的材料要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按审计事项一项一卷。卷内材料应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批示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的顺序排列。卷内材料目录按结论性文件、程序阶段性文件、工作过程资料、审计证据和评价依据的顺序编写,并标明材料页号。经整理装订,填好案卷封面,按公司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处罚在报经公司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
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公司反映。第四十条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瑞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