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股东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名的人士,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要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