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资金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
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占用的防范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内部规章的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财务产权部和内控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
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严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自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如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通知上述主体,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绩效考核、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
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