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表
(2025年10月)
目录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2
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 15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21
四、《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 30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对照表 ...... 37
六、《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38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51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53
九、《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55十、《董事会秘书制度》修订对照表 ...... 57
十一、《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 ...... 59
十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85
十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 92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则条款
| 原规则条款 | 拟修订规则条款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新增条款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七)见证该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 删除条款 |
|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删除条款 |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五)连续12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删除条款 |
| 第九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 删除条款 |
|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三十一条 |
| 第三十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5.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6.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7.重大资产重组;
8.股权激励计划;
9.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10.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9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5.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6.回购股份用于注销;7.重大资产重组;8.股权激励计划;9.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10.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9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三十六条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三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 |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 |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三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四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第四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
于十年。
| 于十年。 | |
|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四十九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 |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五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 删除条款 |
| 第六章附则 | 第五章附则 |
| 第五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细则条款
| 原细则条款 | 拟修订细则条款 |
| (2020年8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
|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
|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
|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 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
| 第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 第六条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 第七条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 第七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
| 第十条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 删除条款 |
|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
| 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第十条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
| 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二)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证券简称设置;(三)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 第十一条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二)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证券简称设置;(三)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 |
|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
|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 第十四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十五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第十五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第十四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 第十六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 |
|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五)B股境外代理人;(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五)B股境外代理人;(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
| 第五章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
|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 第十六条 |
| 第十九条 | 第十七条 |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
| 第二十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 第十八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
| 第二十一条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 第十九条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
| 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 |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 |
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 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 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二十四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 第二十二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
| 第二十五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第二十三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
| 第二十六条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 第二十四条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 |
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
|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
| 第六章附则 | 第六章附则 |
|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 第二十九条 |
|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
|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则条款
| 原规则条款 | 拟修订规则条款 |
| (2018年8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
| 第二条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 删除条款 |
|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
| 第四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 第三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
| 第五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 删除条款 |
| 第二章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 删除章节 |
|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 |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 |
| 新增条款 |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十七条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 删除条款 |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普通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管理,对经理层依法治企、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实施进行监控。(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调整顺序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调整顺序第八章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第四十三条 | 第七条董事会一次性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 |
董事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权限见公司章程第40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规则》。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董事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下,《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权限见公司章程第40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规则》。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担保权限见《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规则》。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报告;(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家政策和股东要求;(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三)出席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五)根据董事会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七)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工作补贴;(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九)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新增条款 | 第十条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新增条款 |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制度规范上述工作。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法务部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
|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 | 删除章节 |
|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前10日通知或送达。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前十日通知或送达。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或者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
| 新增条款 |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股东提出;(二)董事长、董事提出;(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四)总经理提出。董事会秘书、公司相关部门可向上述主体提出议案建 |
议。
| 议。 | |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十六条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
|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二)1/3以上董事一致提议时;(三)1/2(不含本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新增条款 | 第十九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 |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
|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
|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 第四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
| 调整条款顺序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 | 第二十五条 |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
|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 调整条款顺序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董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日之内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由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如董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日之内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董事会对董事关联关系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独立董事出具最终意见,但该意见须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
|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 第三十九条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 第三十条每项议案获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者变更。 |
| 第四十条 | 删除条款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由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由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 |
|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
| 第八章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 删除章节 |
| 第九章附则 | 第六章附则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
|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 第三十七条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务部批准且公司完成上市后生效。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务部批准且公司完成上市后生效。 |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 第四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删除条款 |
四、《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原制度条款 | 拟修订制度条款 |
| (2024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第八条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十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十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第十四条因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 | 第十四条因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 |
立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立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性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第三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 新增章节 | 第六章年报工作制度 |
|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 第四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 |
| 第四十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 |
| 第四十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 |
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况;(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
| 第四十九条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 |
| 第五十条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 |
| 第四十四条释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第五十一条释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原制度条款 | 拟修订制度条款 |
| (2024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 第八条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召集人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遇有紧急事宜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期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
六、《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则条款
| 原规则条款 | 拟修订规则条款 |
| (2024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提高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第一条为提高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
|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为使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其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新增条款
| 新增条款 | 第五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当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除原委员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否则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
|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 第十一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 |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4)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5)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6)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7)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合规建设工作情况汇报;(8)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4)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5)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6)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7)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合规建设工作情况汇报;(8)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 第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的,应当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的,应当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资金往来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 新增条款 |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 |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 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临时会议。 |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或每季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或每季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 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
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
|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2)会议期限;(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5)会议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2)会议期限;(3)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4)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5)会议通知的日期。 |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
|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
|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
|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三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 第三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
|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三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姓名;(2)被委托人姓名;(3)代理委托事项;(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 第三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姓名;(2)被委托人姓名;(3)代理委托事项;(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5)授权委托的期限;
(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5)授权委托的期限;(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5)授权委托的期限;(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
|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第三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 第三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
|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 第三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
|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
|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签字。采取举手表决时,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 | 第四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签字。采取举手表决时,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 |
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 | 第四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 |
|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 第三十九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 第四十四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
|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第四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 第四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
|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 第四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 |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3)会议议程;(4)委员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第四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3)会议议程;(4)委员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五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 新增章节 | 第七章年报工作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前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九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等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所形成的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一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
| 第七章回避制度 | 第八章回避制度 |
|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 | 第六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与风 |
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 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 险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
| 第四十七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 第六十四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 第六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出席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出席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 第六十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出席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
| 第八章工作评估 | 第九章工作评估 |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每季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 第六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每季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定期报告;(2)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4)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5)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第六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定期报告;(2)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4)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5)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 第六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或每季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 | 第七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或每季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 |
部审计意见。
| 部审计意见。 | 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七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章附则 | 第十章附则 |
| 第五十五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 第七十二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
| 第五十六条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等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本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第五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七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则条款
| 原规则条款 | 拟修订规则条款 |
| (2024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
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的财务资料;(2)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3)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4)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6)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第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的财务资料;(2)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3)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4)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6)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原制度条款 | 拟修订制度条款 |
| (2024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4)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
|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 |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 |
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第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2)公司财务报表;(3)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4)公司各项管理制度;(5)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6)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7)其他相关资料。 | 第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2)公司财务报表;(3)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4)公司各项管理制度;(5)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7)其他相关资料。 |
九、《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规则条款
| 原规则条款 | 拟修订规则条款 |
| (2024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但是,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由包括董事长在内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4)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5)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4)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5)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三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三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 第四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四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四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2)公司财务报表;(3)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4)公司各项管理制度;(5)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7)其他相关资料。 | 第四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1)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2)公司财务报表;(3)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4)公司各项管理制度;(5)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7)其他相关资料。 |
十、《董事会秘书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原制度条款 | 拟修订制度条款 |
| (2023年10月) | (2025年10月) |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3)具备良好的公共事务处理能力;(4)具备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3)具备良好的公共事务处理能力;(4)具备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
|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本公司现任监事;(7)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 |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
|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
十一、《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原制度条款 | 拟修订制度条款 |
| (2020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所规定的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所规定的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 第三条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 |
|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新增条款 |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
| 新增条款 |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第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
| 新增条款 |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
|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删除章节 |
| 第二节定期报告 | 第一节定期报告 |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 删除条款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条款 |
|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条款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及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
|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第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
| 第三节临时报告 | 第二节临时报告 |
|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 删除条款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五)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八)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九)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十)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 删除条款 |
1、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2、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十一)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绩快报的;
(十二)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十六)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2、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十一)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绩快报的;
(十二)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十六)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如属延期,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删除条款 | |
|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删除条款 |
|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第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7.1.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股票上市规则》7.2.7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十九条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8.2.5条所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8.7.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一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二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 |
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 删除条款 |
|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二十四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公司,下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公司,下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
|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 删除条款 |
| 第三十七条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调整条款 |
|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 调整条款 |
| 第三十九条 | 调整条款 |
| 第四十条 | 调整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遇有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遇有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条款 |
| 第四十二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一)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及股份抵押、质押或冻结情况,违法违规受查处情况,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其他任职情况,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及变动;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管辖的部门在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1、业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重大项目备忘录、意向书、协议、商务合同、贷款协议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2)重大项目在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被否决情况;(3)重大项目所在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会对项目进程产生影响的事项;(4)重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5)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可抗力等导致工程进度停顿的;(6)与重大项目有关的经济纠纷、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7)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项目金额、原材料采购、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8)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9)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10)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调整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财务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及修正;
(2)重大贷款协议、合同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及贷款使用、归还情况;
(3)每月提供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4)对外投资情况(含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或任何一项投资出现10%以上的亏损;
(5)提供财务资助;
(6)提供担保;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9)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10)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等信贷保险机构对公司主要市场国家的信用评级变化,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18)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3、运营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发生变化的;
(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3)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的调整及变更;
(4)公司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的;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有关公司参加行业组织的情况;
(7)股权投资;
(8)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9)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及其决议;
(10)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4、总经理工作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营业执照及相关内容的变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对外邮箱的变更;
(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留置;
(6)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8)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5、人力资源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调整;
(3)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6、党群工作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发生变动;
(2)公司网站暂停服务或发生重大变更;
(3)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技术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2)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3)新产品开始研制开发、获批生产或建立示范项目;
(4)研发工作涉及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及著作权取得备案登记;
(5)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8、证券法务部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涉及公司的承诺事项;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4)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5)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6)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9)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9、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相关的信息。10、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 (2)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涉及公司的承诺事项;(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4)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5)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6)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8)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9)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9、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相关的信息。10、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如下:(一)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三)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报告流程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四)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 调整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第四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股东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 合并至第三十八条 |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二)股东股份变更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本公司任何股份被质押。
|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二)股东股份变更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本公司任何股份被质押。 | |
| 第四十五条 | 调整至第三十九条 |
| 第四十六条 | 调整至第四十条 |
| 第四十七条 | 调整至第四十一条 |
| 第四十八条 | 调整至第四十二条 |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会秘书;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书面授权);3、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 | 第三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一)董事会秘书;(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三)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公告;(二)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三)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四)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五)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保持日常联系;(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七)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及资料的归档保存。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二)积极配合证券法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证券法务部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三)有效地管理、收集各子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在各子分公司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均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四)按照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章规定的范围报送相关信息;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履行报送流程。(五)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
| 第四十五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签发;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 | 第三十九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签发;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 |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 第四十六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一)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财务产权部、市场营销中心、运营管理部、内控审计部及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信息披露合作小组,负责定期报告的草拟工作;(二)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交财务产权部和证券法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确保财务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保荐代表人审核;(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由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由监事会全体成员签署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财务产权部、市场营销中心、运营管理部、内控审计部及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负责定期报告的草拟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交财务产权部和证券法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确认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核;(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四十八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证券法务部;(二)证券法务部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临时报告的草拟,并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经理对临时报告中的材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签字;(三)临时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进行审核,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一)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前,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临时报告的草拟,并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经理对临时报告中的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三)临时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进行审核,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
第五十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 第五十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一)证券法务部草拟信息披露文件;(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六)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 第四十三条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文件的草拟、审核、归档流程:(一)证券法务部草拟报告文件;(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对报告文件进行审核;(三)董事会秘书将报告文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四)证券法务部对报告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
|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 第四十四条公司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
|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
|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
| 第五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 第四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
| 第五十三条 | 合并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第五十四条
| 第五十四条 | 合并至第十一条 |
| 第五十五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及/或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4、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公告事宜。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 删除条款 |
| 第五十六条公司经营层的责任: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涉及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所指重大信息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所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及时(第一时间内)通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上述第一责任人对所披露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保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或泄密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 调整至第三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
| 第六十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七条 | 已经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
| 第六十八条 | 调整至第三十八条 |
| 第六十九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七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七十二条 | 调整至第四十四条 |
| 第七十三条 | 调整至第四十五条 |
| 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 已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
|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公司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公司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
证券。
| 证券。 | 证券。 |
|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
| 第七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
| 第八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删除条款 |
| 第八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
| 第八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
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
| 第八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 第六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
| 第四十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者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
|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
| 第八十七条 | 调整至第七十二条 |
| 第八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证券法务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 |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应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六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 |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 善保管。 |
| 第八十九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必须由证券法务部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方可进行。 | 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必须由证券法务部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 |
| 第七章信息保密 | 第七章信息保密 |
| 第九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已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
| 第九十一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其各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 第六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其各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
|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由泄露人负全部责任,公司应对泄露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泄露人应当予以赔偿。 | 调整至第八章 |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
|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利益。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 |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
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 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 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
| 新增条款 |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
| 第九十四条当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由于该等信息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等信息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 第七十条当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由于该等信息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等信息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
| 新增章节 | 第八章责任追究 |
| 新增条款 |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 第八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出现隐瞒或遗漏重大信息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七十二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出现隐瞒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新增条款 | 第七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 新增条款 | 第七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 |
| 新增条款 |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附则 | 第九章附则 |
|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修改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删除条款 |
|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九十八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 第七十八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
|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十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原制度条款 | 拟修订制度条款 |
| (2020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条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
|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
| 第三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或者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 第三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或者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购买、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购买、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十九)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三章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 第三章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
|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公司,下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公司,下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 第四章内幕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 第四章内幕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
|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
|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
|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 第八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 删除条款 |
第五章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 第五章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 第五章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 |
| 第九条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如实、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方式等信息。 | 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股份回购;(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
|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 | 第十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 新增条款 | 第十一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填写的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公司汇总上述各方内幕知情人名单的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
| 第十二条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
| 第十五条公司应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合并至第十二条 |
|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证券法务部,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
|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记录(含补充完善)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 第六章责任追究 | 第六章责任追究 |
| 第十七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
|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或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 |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
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第二十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第二十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绩效考核、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
| 新增条款 | 第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附则 | 第七章附则 |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款所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各规定执行,不影响本制度其余部分的效力。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制度》《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十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条款
| 原制度条款 | 拟修订制度条款 |
| (2020年4月) | (2025年10月)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
|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公司,下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指公司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参股公司,下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五)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
| 新增条款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工作。公司证 |
券法务部为重大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 券法务部为重大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 |
|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
|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已经在《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规定 |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范围参照《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三章相关规定。 |
| 第九条(拆分为第二章其他条款)(一)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及股份抵押、质押或冻结情况,违法违规受查处情况,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其他任职情况,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及变动;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管辖的部门在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包括拟变动情况)及股份抵押、质押或冻结等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或者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及变动;(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 |
| 第九条1、业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重大项目备忘录、意向书、协议、商务合同、贷款协议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2)重大项目在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被否决情况;(3)重大项目所在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会对项目进程产生影响的事项;(4)重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5)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可抗力等导致工程进度停顿的;(6)与重大项目有关的经济纠纷、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7)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项目金 | 第九条各事业部、业务管理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重大项目备忘录、意向书、协议、商务合同、贷款协议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二)重大项目在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被否决情况;(三)重大项目所在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会对项目进程产生影响的事项;(四)重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五)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可抗力等导致工程进度停顿的;(六)与重大项目有关的经济纠纷、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七)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项目 |
额、原材料采购、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9)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10)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额、原材料采购、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8)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9)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10)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金额、原材料采购、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八)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九)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2、财务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及修正;(2)重大贷款协议、合同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及贷款使用、归还情况;(3)每月提供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4)对外投资情况(含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或任何一项投资出现10%以上的亏损;(5)提供财务资助;(6)提供担保;(7)债权或债务重组;(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9)公司遭受重大损失(10)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1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1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1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6)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7)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等信贷保险机构对公司主要市场国家的信用评级变化,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18)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第十条财务产权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及修正;(二)重大贷款协议、合同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及贷款使用、归还情况;(三)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协议、合同等的签署、变更、解除、终止及贷款使用、归还情况;(四)定期提供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对外投资情况(含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或任何一项投资出现百分之十以上的亏损;(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担保;(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十)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十一)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十三)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八)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等信贷保险机构对公司主要市场国家的信用评级变化,对公司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十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3、运营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 |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 |
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发生变化的;
(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3)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的调整及变更;
(4)公司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的;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有关公司参加行业组织的情况;
(7)股权投资;
(8)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9)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及其决议;
(10)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发生变化的;(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3)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的调整及变更;(4)公司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的;(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有关公司参加行业组织的情况;(7)股权投资;(8)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9)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及其决议;(10)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发生变化;(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的调整及变更;(四)公司经营方针发生重大变化;(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六)有关公司参加行业组织的情况;(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八)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的情况及其决议;(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4、总经理工作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租入或者租出资产;(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4)营业执照及相关内容的变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对外邮箱的变更;(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留置;(6)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8)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四)营业执照及相关内容的变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对外邮箱的变更;(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留置;(六)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5、人力资源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调整;(3)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考核情况(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6、党群工作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发生变动;(2)公司网站暂停服务或发生重大变更; |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发生变动;(二)党建进章程相关要求; |
(3)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3)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三)公司网站暂停服务或发生重大变更;(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7、技术管理部应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2)签订许可使用协议;(3)新产品开始研制开发、获批生产或建立示范项目;(4)研发工作涉及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及著作权取得备案登记;(5)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第十五条技术管理与研发中心应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或受让;(二)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三)新产品开始研制开发、获批生产或建立示范项目;(四)研发工作涉及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及著作权取得备案登记;(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8、证券法务部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涉及公司的承诺事项;(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4)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5)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6)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8)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9)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10)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第十六条证券法务部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涉及公司的承诺事项;(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四)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五)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六)证券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八)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九)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二)股权投资;(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 第九条9、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相 | 第十七条各子分公司(含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报告相关信息。 |
关的信息。
| 关的信息。 | |
|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
|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告所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
|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所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
|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应将 | 第二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 |
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 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 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
|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
|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
|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的联络工作。相关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法务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法务部。 |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已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中作出规定。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 |
|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八条发生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引发公司/投资者重大损失,或导致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对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绩效考核、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
| 第五章附则 | 第五章附则 |
|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前款所述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各规定执行,不影响本制度其余部分的效力。 | 删除条款 |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