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投资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书》(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向投资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附件一: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书 | □是□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附件二: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填写说明:
1、“与公司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等;
2、“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知悉信息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附件三: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知晓并充分理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原因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被泄露或面临被泄露风险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