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4 月14 日下午14:00 在上海市 青浦区北盈路20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 邬建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4 月14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14 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87,764,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99%。其中,现场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1,789,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53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74,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446%。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7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88,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7,487,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6%;
反对21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22%。
同意5,711,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96%;反对21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9%;弃权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87,516,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
反对19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84%。
同意5,740,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56%;反对19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10%;弃权5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87,513,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 反对194,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56,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95%。
同意5,737,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65%;反对194,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3%;弃权56,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87,49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 反对22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49,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74%。
同意5,716,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65%;反对22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92%;弃权49,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135,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88%; 反对220,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5%;弃权62,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417%。
同意5,705,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88%;反对220,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85%;弃权62,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7%。
关联股东宁波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斌、邬维静、陈有甫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87,467,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7%; 反对22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弃权71,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49%。
同意5,691,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63%;反对225,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3%;弃权71,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3%。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87,423,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
反对27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弃权63,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22%。
同意5,647,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32%;反对27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7%;弃权63,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284,976,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12%;
反对2,730,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0%;弃权 56,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同意3,200,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462%;反对2,730,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6026%;弃权56,9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6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87,38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3%; 反对30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74,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57%。
同意5,606,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229%;反对30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10%;弃权74,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7,404,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1%;
反对30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弃权5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90%。
同意5,62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976%;反对304,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6%;弃权54,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