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决策制度
2025年
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公司融资行为,控制公司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第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中心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CEO及财务中心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的,由公司财务总监、CEO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的,由经营管理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决定。
公司在连续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