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_公司公告_*ST金刚: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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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重整计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释义 ...... 1前言 ...... 7

摘要 ...... 9正文 ...... 1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 1

一、基本信息 ...... 1

二、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 2

三、资产和负债情况 ...... 2

四、偿债能力分析 ...... 4第二部分重整投资人情况 ...... 5

一、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情况 ...... 5

二、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 6

三、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对价 ...... 7第三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0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0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0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10

四、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 11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 12第四部分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 13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13

二、职工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13

三、税款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14

四、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 14

五、劣后债权的处理 ...... 15

六、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 15

七、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 16

八、偿债资源预留、提存和处理 ...... 16第五部分经营方案 ...... 18

一、总体战略规划 ...... 18

二、充分发挥地区和重整投资人优势,拓展“能源+算力”的综合商业模式

三、以降本为中心,进行系列经营举措优化调整 ...... 20

四、拓展营销,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 21

五、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优化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 22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生效 ...... 24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24

二、申请批准 ...... 24

三、批准的效力 ...... 25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 25

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 26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 26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 26

三、执行的措施 ...... 26

四、协助执行 ...... 29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 29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 30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 30

第八部分其他事项 ...... 32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 32

二、重整计划的修改 ...... 32

三、协调审理的重整模式 ...... 33

四、未尽事宜 ...... 39附件 ...... 40

附件1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 40

附件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 42

释义

“金刚光伏”或“上市公司”或“债务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或“酒泉中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高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
“《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
“苏州金刚”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型材”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金刚羿德”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欧昊新能源”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
“四家子公司”苏州金刚、苏州型材、金刚羿德、欧昊新能源等四家公司的合称
“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金刚光伏、苏州金刚、苏州型材、金刚羿德、欧昊新能源等五家公司的合称
“预重整启动日”金刚光伏的预重整启动日2024年7月8日
“重整受理日”金刚光伏的重整受理日2025年9月19日
“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的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欧昊集团”“控股股东”或“产业投资人”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合作伙伴”上海弘琪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欧昊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为赵晓东先生、程姝女士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7日
“出资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刚光伏的全部股东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审计评估基准日”或“基准日”金刚光伏重整专项审计、评估基准日2025年4月30日
“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审计机构以202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编号为众环专字(2025)0101235号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以202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编号为中联评报字(2025)第2529号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价值”根据《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在持续经营假设下的债务人财产价值
“《清算价值评估咨询报告》”评估机构以202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编号为中联评咨字(2025)第2530号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清算价值”根据《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评估咨询报告》所确定的在破产清算假设下的债务人财产价值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评估机构以202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编号为中联评咨字(2025)第2531号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假设清算前提下偿债能力分析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以股抵债事项评估咨询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联评咨字[2025]第4052号的《以股抵债事项评估咨询报告》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投资人”无意向取得重整后金刚光伏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具体持股主体以财务投资人依照重整投资协议指定及最终登记为准
“重整投资人”产业投资人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合作伙伴以及财务投资人等全部投资人的统称
“重整投资协议”债务人、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财务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修订
“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转增股票”根据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金刚光伏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重整投资款”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的规定,为获得金刚光伏部分转增股票而支付的资金
“出资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刚光伏的全部股东
“债权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及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已设定抵押、质押、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以及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按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住房公积金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等
“社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的债务人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按社保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该项费用的债权人
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税款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和劣后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劣后债权”《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等
“裁定确认债权”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与债务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期间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预留期限”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年
“重整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整案件受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通过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
为通过
“批准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元”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因存在四舍五入,各数据之和可能不等于总额(存在0.01的误差),非计算错误
“日”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非法定工作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前言近年来,金刚光伏受历史包袱沉重、行业周期变化、融资渠道枯竭等因素影响,业务持续亏损,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出现了债务和经营双重危机。根据2024年年度报告,金刚光伏整体面临严重资不抵债;报告披露后,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退市风险、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流动性资金严重紧缺、大量债务逾期无法偿还。

2024年6月28日,债权人以金刚光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酒泉中院申请对金刚光伏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启动预重整。法院于2024年7月8日决定对金刚光伏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于2025年9月19日裁定受理金刚光伏重整申请。

金刚光伏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相关工作得到甘肃省委省政府、酒泉市委市政府,甘肃高院、酒泉中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对金刚光伏重整给予了极大的理解和宝贵的支持;酒泉中院对各环节均严格把关,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

预重整及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始终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以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高效推进重整程序、保存公司重整价值和上市资格、切实引入实力投资人从根本上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为目标,严格依法组织开展包括资产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等各项工作,并及时对外信息披露。债权人也对本次重整给予了极大理解和宝贵支持,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高效推进做出了积极贡献。金刚光伏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在主要债权人的支持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并全力配合做好与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确保职工稳定。

截至目前,重整所需的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积极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及各专业机构的建议,制定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表决。为使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并使债务人早日脱困,恳请债权人、出资人积极支持本重整计划。

摘要本重整计划以债权人利益为最大考量,诸多方面做了安排。为便于各方全面、快速了解,现就方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摘要说明如下:

一、方案核心要点

(一)引入实力雄厚的投资人通过公开招募,本次重整确定欧昊集团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金刚光伏的重整。产业投资人及其推荐的产业合作伙伴、指定的17家财务投资人等全部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后金刚光伏总股本约

48.33%的转增股票,直接支付的重整投资款约18.04亿元。其中,产业投资人出资2.68亿元,受让5,400万股转增股票;产业合作伙伴出资1.05亿元,受让1,620万股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出资14.31亿元,受让1.908亿股转增股票。结合原有股票,产业投资人与其一致行动人重整后持股比例约为20%。

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原本持有的股票及新取得的转增股票在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产业合作伙伴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对其中半数部分在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余半数部分在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具体详见正文“第二部分重整投资人情况”。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次重整将对金刚光伏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本次拟以金刚光伏现有总股本2.16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24亿股;转增后金刚光伏的总股本

将增至5.40亿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2.61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0.63亿股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普通债权。

具体详见正文“第三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提供多种偿债资源并提升债权清偿率

1.有财产担保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以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对应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市场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2.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如有)。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普通债权以“现金当期清偿+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1)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普通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分两次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2)每家债权人在1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每100元债权可获得3.08股金刚光伏转增股票。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以股抵债事项评估咨询报告》,金刚光伏重整后每股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在26.71元至38.95元,本次重整按32.49元/股的价格确定抵债价格。

4.劣后债权(如有)。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按上述方案清偿后,金刚光伏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金刚光伏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

具体详见正文“第四部分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重整投资人在深入分析调查行业及市场状况的基础上,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金刚光伏未来的经营方案。重整后,金刚光伏拟聚焦光伏主业,大力发展算力AI大数据服务,以投资人提供的增量资源为依托,依靠能源及算力的结合,打造光伏制造、光伏发电、算力服务、绿电直连的算电一体化商业模式。金刚光伏未来将持续推进转型升级、丰富产业结构、提升盈利能力,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体详见正文“第五部分经营方案”。

(五)对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进行协调审理金刚光伏自身系管理、融资、控股平台公司;金刚光伏下属四家全资公司苏州金刚、苏州型材、金刚羿德和欧昊新能源作为金刚光伏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核心子公司和经营实体,持有金刚光伏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核心资产,并承担了较大金额的负债。为彻底化解金刚光伏的退市风险,维持和提升金刚光伏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四家子公司的债务危机,使得四家子公司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内,维持并提升金刚光伏的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本次对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最大限度提高重整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金刚光伏取得重整投资款和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向四家子公司提供部分现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使得四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金刚光伏保持一致。同一笔

债权,因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原因,债权人向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中一家以上的公司依法分别申报债权并被法院裁定确认后,可以在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的重整程序中分别获得受偿,但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基于同一笔债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债权人,将对前述主体各自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具体详见正文“第八部分其他事项”。

二、方案实施效果如本重整计划能够按期全面实施,债权人和出资人将共同分担金刚光伏重整的成本。重整完成后,金刚光伏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大幅改善,债务负担显著降低,业务结构、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改善。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有效清偿,出资人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减少,而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增量资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预期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有望逐步增强,有利于促进股票价值持续提升,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上述为本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文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金刚光伏前身为1994年6月18日成立的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刚玻璃”,证券代码300093。2021年,上市公司被欧昊集团收购并转型进军光伏产业,创立“GOLDENSOLAR”产品品牌,选择行业领先的异质结电池(HJT)技术路线,并引进业内首条GW级异质结电池产线设备,率先完成了大尺寸HJT电池片的量产及出货;2022年10月10日,股票简称变更为“金刚光伏”。金刚光伏现任法定代表人为王泽春,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600万元。

截至重整受理日,金刚光伏总股本为2.16亿股,其中流通股本

2.157亿股,控股股东为欧昊集团,持股比例为21.99%;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0.54亿股,占总股本的25.01%,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栋梁。金刚光伏主营业务为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高效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主要产品有N型单晶异质结电池、N型异质结组件。由于核心工序较少、良品率容易控制、降本路线清晰等优势,异质结光伏电池片技术成为下一代N型光伏电池片技术的代表性技术路线。上市公司是目前少数能实现异质结电池片规模化量产的企业之一,对异质结电池片领域的提前布局具备先发优势。2025年公司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开拓算力大数据服务业务,并落地3.99亿元算力服务合同,公司未来将持续推动“能源+算力”的协同发展,

打造算电一体化商业模式。

二、预重整及重整情况2024年6月28日,债权人以金刚光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酒泉中院申请对金刚光伏进行重整,同时申请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启动预重整。法院于2024年7月8日决定对金刚光伏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5年9月19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金刚光伏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同日,根据管理人、债务人的申请,法院许可金刚光伏继续营业,并准许金刚光伏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资产和负债情况

(一)资产审计评估情况

经重整专项审计评估,截至基准日,金刚光伏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约14.16亿元、负债总额约21.64亿元,经评估资产市场价值约14.68亿元,清算价值约3.20亿元,相关数据以《审计报告》《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清算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数据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重整专项审计评估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了金刚光伏及相关子公司因为重整所面临的客观情况,负债端将对外担保的或有负债增加计提了预计负债,资产端则基于子公司负债增加等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此外,年度审计与重整专项审计评估基准日存在4个月的间隔。结合审计机构的相关说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计提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予以抵销,相关差异并不意味着资产负债数据在短期内发生重大变动或存在财务错报。

(二)债权申报审查情况预重整期间,共有125家债权人向金刚光伏申报了13.56亿元债权,均为普通债权。重整受理后,法院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金刚光伏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0月19日前(含当日)申报债权;目前债权申报工作尚在进行中。

截至2025年9月29日,共有132家债权人向金刚光伏申报了

15.60亿元债权,均为普通债权。初步审查确认债权金额9.79亿元,暂未确认约4.77亿元(主要为诉讼未决、条件未成就、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核清事实等情况暂未确认,正在依法推进审查),不予确认约

1.03亿元。具体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将依法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三)职工债权调查情况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已启动职工债权调查工作。重整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截至2025年9月19日,金刚光伏共计欠付职工债权0.13万元。此外,金刚光伏存在两起尚未了结的劳动争议诉讼及仲裁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合计640.11万元,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后续将根据诉讼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具体职工债权调查情况,以相关公示结果为准。

(四)账载未申报债权情况结合审计机构的核查及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情况,截至2025年9月29日,金刚光伏账面尚有约1.70

亿元债权未依法申报,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0.18亿元,税款债权金额为0.003亿元,普通

四舍五入导致总项与分项有0.01的差异。

债权金额为1.51亿元。

四、偿债能力分析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债务人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基准日,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债务人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实际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变现款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款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金刚光伏的资产主要由其他应收款和固定资产构成。其他应收款多为与金刚光伏发生关联往来的子公司,因关联往来公司也已经资不抵债,该类子公司其他应收款无法回收。固定资产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光伏行业影响,行业技术迭代速度快等因素制约,生产线设备交易难度较大,也面临着处置周期较长,处置成功率较低等客观情况,最终处置所得预计将远远低于账面价值。因此,如金刚光伏破产清算,资产变现价值极低;同时考虑到需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等优先债权,使得普通债权难以获得清偿,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为0%。

第二部分重整投资人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情况金刚光伏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旦退市或者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受偿率较低,债权人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引入具备产业协同效应的产业投资人和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人,借助重整投资人在产业、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资产结构、债务结构、股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广大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引入重整投资人,整体化解风险。

2024年7月9日,临时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正式发布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2024年8月15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关于延长重整投资人报名期限的公告》,将报名期限延长至2024年8月25日。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引入更有实力的投资人,截至2025年7月30日,正式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投资意向保证金的主体共34家,其中1家报名产业投资人,系欧昊集团;33家报名财务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方面,唯一报名的欧昊集团已于2024年7月21日提交了正式的《重整投资方案》。结合招募公告的相关安排,若仅有1名意向产业投资人(含以联合体形式报名、主要投资主体报名产业投资人的)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则临时管理人将组织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产业投资人。经过多轮沟通谈判,2025年6月9日,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及金刚光伏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2025年6月24日,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及其推荐的产业合作伙伴、金刚光伏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财务投资人方面,根据招募公告的相关安排,重整财务投资人原

则上由产业投资人从参与报名的财务投资人中指定。经与意向财务投资人沟通磋商,产业投资人最终确定并指定了17家财务投资人作为中选财务投资人,共同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分别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宁波泓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律光星图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虞仲灿、华朴致远(北京)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盛源亨泰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南京骞豪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俊富信息产业发展(无锡)有限公司、北京珂珞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蝎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晨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8日、9月22日,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公司、产业投资人与各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重整财务投资协议。

债务人已就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开信息披露。本重整计划为债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定的,并经产业投资人确认。

二、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开招募及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情况,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包括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以及其推荐的产业合作伙伴、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其中财务投资人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另一财务投资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100%子公司;除此之外,产业投资人与产业合作伙伴、财务投资人互相之间均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产业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为: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由张栋梁、广东亨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于2016年3月10日投资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MA4UMDXW94,注册资本金为95亿元人民币,

是一家以服务类企业为根本,制造类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集团,重点布局家装、新能源电站和目的地式充电桩业务,始终锚定“人居科技+绿色能源”双轮驱动战略,构建起协同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在高端人居科技领域,集团打造全品类、全链条智慧家居生态系统,坐拥京城两大万平实景体验馆及25家线下门店,汇聚五大顶尖家装品牌,为精英阶层提供从空间规划到主辅材配套及全屋家具定制、智能联调的一站式高端定制服务,年服务高端客户超过10万户;新能源产业是集团响应国家“双碳”政策的重点布局与战略支柱——以金刚光伏为核心打造新能源生产制造能力,同时在能源运营领域推进新能源电站开发与目的地式充电桩网络建设,形成完整绿色能源产业链。欧昊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张栋梁,其股权架构图为:

三、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对价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及其推荐的产业合作伙伴、指定的财务投资人等全部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后金刚光伏总股本约48.33%的转增股票(2.61亿股),直接支付的重整投资款

18.04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

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财务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综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具体而言:

(一)产业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本次有条件受让重整后金刚光伏约10%的转增股票(54,000,000股);结合原有股票,产业投资人与其一致行动人重整后持股比例约为20%。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1.提供267,840,000元重整投资款;

2.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原本持有的股票及新取得的转增股票在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重整后根据金刚光伏的经营需要,还将继续向金刚光伏提供上下游产业等综合赋能支持,全面改善提升金刚光伏的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产业合作伙伴

产业合作伙伴本次有条件受让重整后金刚光伏约3.00%的转增股票(16,200,000股)。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1.提供105,300,000元重整投资款;

2.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对其中8,100,000股转增股票在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余8,100,000股转增股票在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3.重整后依托自身在算力业务方面的积累,协助金刚光伏在新能

源电力业务领域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业务增长曲线,在“算力资源服务+能源”、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业务合作。

(三)财务投资人

财务投资人本次有条件受让重整后金刚光伏约35.34%的转增股票(190,800,000股)。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包括:

1.提供1,431,000,000.00元重整投资款;

2.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第三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根据审计评估机构的调查情况,金刚光伏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陷入严重的债务及经营双重危机。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金刚光伏将面临破产清算风险,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届时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为挽救金刚光伏,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金刚光伏重生的成本。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出资人指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刚光伏的全体股东。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金刚光伏现有总股本216,000,000股,按照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约324,000,000股,转增完成后,金刚光伏的总股本将增至约540,000,000股。转增过程中,包括控股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原出资人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分配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261,000,000股用于按照前述方案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产业投资人及其推荐的产业合作伙伴、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受让;剩余63,000,000股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普通债权。在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金刚光伏取得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部分向四家子公司提供,使得四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金刚光伏保持一致。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锁定期安排本次重整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原本持有的股票及新取得的转增股票在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产业合作伙伴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对其中半数转增股票在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余半数转增股票在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财务投资人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四、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

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2条之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金刚光伏已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金刚光伏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重整完成后,金刚光伏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变化,财务和经营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逐步增强,有利于提升金刚光伏股票的实际价值,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四部分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对金刚光伏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应的担保财产价值为标准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截至2025年9月29日,暂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后续经申报、审查,法院裁定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则经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优先受偿范围内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按普通债权清偿。债权清偿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配合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与保全措施(如有),否则金刚光伏有权将应向其分配的现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抵质押登记手续与保全措施解除前暂缓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直接分配。

二、职工债权的调整及清偿

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截至2025年9月19日,金刚光伏共计欠付职工债权0.13万元;此外,存在2起尚未了结的劳动争议诉讼及仲裁案件,涉及标的金额合计640.11万元,最终结果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后续将结合诉讼或仲裁进展情况进行补充

公示,具体职工债权调查情况,以相关公示结果为准。此外,暂无相关债权人申报社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三、税款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截至2025年9月29日,暂无相关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若后续经申报、审查,法院裁定确认税款债权,则该类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重整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依法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确认、清偿。

四、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普通债权包括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不足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部分。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提供多种偿债资源以提升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普通债权金额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普通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一)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每家债权人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普通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分两次清偿完毕。

(二)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上部分每家债权人在1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进行抵债清偿,即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3.08股金刚光伏的转增股票。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以股抵债事项评估咨询报告》,金刚光伏重整后每股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在26.71元至38.95元,本次重整按32.49元/股的

价格确定抵债价格。在按每家债权人经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计算具体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时,可能会出现小数点后零碎股的情况,本次重整将采取“进一法”取整处理,即若每家债权人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去掉小数点后的零碎股,并在个位数上加一。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按上述方案清偿后的普通债权,金刚光伏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金刚光伏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

为集中偿债资源清偿外部债权人,关联债权人为金刚光伏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其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中的偿债资源,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金刚光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关联债权的清偿安排。

五、劣后债权的处理

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以及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等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六、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除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的债权外,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已依法申报但因各种原因在重整程序中暂未确认的债权,如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仍未获得确认,则由债务人在重整程序终结后,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包括诉讼、仲裁、协商等适当方式审查确定债权金额。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的债权,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金额和性质。上述暂未确认债权

获得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受偿。

七、未申报债权的处理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年内(即预留期限届满时),仍未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获得清偿的权利,债务人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八、偿债资源预留、提存和处理暂未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已裁定确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均依法进行预留并予以提存。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有未分配完毕的偿债资源,则全部提存,其中,应向其分配的现金提存至债务人银行账户,应向其分配的股票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提存即视为金刚光伏已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以上所有提存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在提存期间均不计息。

预留期限届满,债权已获确认的债权人如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受领偿债资源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预留期限届满时,因已裁定确认债权放弃受领分配权利、暂未确认债权最终未能确认、未申报债权仍未申报或未提出受偿请求等原因剩余的偿债资源,已提存的偿债现金由债务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由债务人履行必要程序后自行处理,如有处置所得,则用以补充流动资金。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的偿债资源,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以债务人自有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按照“以债权人书面主张权利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和抵债价格的孰低值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以债务人自有资金补偿相关债权人。

第五部分经营方案

一、总体战略规划金刚光伏秉承“使光电更高效”的发展理念,从事高效率异质结(HJT)电池片及组件业务,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异质结(HJT)高效电池片、高效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新能源企业。未来,欧昊集团将继续支持金刚光伏专注于HJT技术路线,巩固先发优势,以领先的规模化能力使金刚光伏具备优先获得市场、获得客户的竞争优势;同时欧昊集团将携手产业合作伙伴为金刚光伏导入算力业务,致力于成为一家具有绿色能源优势的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商。未来,金刚光伏仍将深耕酒泉,充分发挥酒泉绿色能源政策优势,在已有绿色光伏业务基础上,发展算力AI大数据服务。通过能源及算力的结合,打造光伏制造、光伏发电、算力服务、绿电直连的算电一体化商业模式。

二、充分发挥地区和重整投资人优势,拓展“能源+算力”的综合商业模式

(一)光伏:集中产能,扎根酒泉,融入酒泉光伏产业链酒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工业发展,先后制定印发了《酒泉市“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酒泉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酒泉市“十四五”开发区发展规划》,以及《酒泉市产业链招商“作战图”实施方案》《酒泉市激励工业和信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等规划、方案和产业链招商政策。

目前,酒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功引入了金刚光伏、浙江正泰、特变电工、明阳智能等国内光伏行业大型企业,初步构建以晶硅类为主导的光伏装备制造产业链,已建成和在建的硅料提纯、晶硅拉棒、

切片、电池片、光伏组件等项目12个,即将动工建设和已签约项目8个,全部项目建成投产后,酒泉地区在光伏制造领域将实现上下游全产业链贯通。

重整后三年内,欧昊集团将支持并协助公司将全部产能集中至酒泉地区,拥抱和融入酒泉光伏产业链,充分发挥地区产业集聚优势,提升产业链效率,在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回馈地区支持。

(二)算力:基于绿电优势,培育算力第二增长曲线

为成功构筑“能源+算力”综合发展的战略新格局,金刚光伏在算力业务上的发展策略将立足于其独特的产业基础,以成为“绿色算力解决方案的引领者”为战略定位,致力于将自身在新能源电力领域的优势转化为算力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发展目标是通过与产业投资人及产业合作伙伴的深度协同,在甘肃省这一“东数西算”国家枢纽节点,快速建立起具备低碳、成本优势的算力基础设施集群,并拓展“能源+算力”的综合商业模式,形成稳定且具差异化的第二增长曲线。

金刚光伏已拥有坚实的起步基础:金刚光伏孙公司北京金刚数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已与客户签订了价值3.99亿元的算力服务合同;控股股东兼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在甘肃的新能源电力投入为算力业务提供了稳定的绿色能源保障;产业合作伙伴在甘肃当地的算力业务积累与广泛的产业投资生态为金刚光伏提供了宝贵的市场入口与技术支持。

后续,金刚光伏将多维并举地推进切实可行的实施路径。在管理方面,金刚光伏将依托并逐步内化产业合作伙伴的专业能力,构建一支精通算力与能源融合业务的运营团队;在市场拓展方面,金刚光伏将优先服务对绿色算力、低成本及国产化有强烈需求的客户,并借助股东生态网络切入高增长赛道;在此基础上,金刚光伏将深化与产业

投资人的资本合作,为业务扩张提供强劲的资本动能;强化“绿色算力”的品牌定位,将金刚光伏在新能源领域的先天优势转化为独特的品牌价值,塑造在目标市场的差异化认知与领导地位。

三、以降本为中心,进行系列经营举措优化调整重整完成后,金刚光伏将以降本为中心,采取技术研发、产能布局、财务管控等系列降本举措。

(一)以技术研发和引入新技术推动降本增效技术创新是公司发展的内生驱动力。金刚光伏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品技术创新。金刚光伏将继续深入创新,提高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进一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此外,金刚光伏将紧密跟进行业技术动态,及时引入新降本技术工艺。

光伏业务方面,金刚光伏已制定清晰的技术研发规划,围绕硅材料成本和非硅成本,利用硅片薄片化、银包铜、狗骨靶材、0BB和窄线宽等技术以实现电池效率不断提升,从在厂区建设分布式屋顶电站以满足部分电力需求等角度持续推动产品降本。算力业务方面,金刚光伏将持续关注并引入液冷、高效供电等先进节能技术,落地绿电交易、绿电直连等降低能耗成本,并积极探索与国内算力头部需求客户的深度合作融合,最终实现算力业务从稳健起步到引领创新的跨越式发展。

(二)集中产能,降低管理和用电成本

目前金刚光伏的生产基地分布在江苏吴江(1.2GW电池片和组件产能)和甘肃酒泉(规划4.8GW电池片产能,投产1.8GW)。重整后三年内,金刚光伏将现有光伏电池产能全部集中在酒泉基地。此举措可集中产能,发挥协同效应,节约管理费用。此外,酒泉地区电费优

势突出,预计可大幅降低整体能耗成本。

(三)做好资金规划与管控,缩减成本降本增效金刚光伏在2025年完成重整后,将极大程度化解债务,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重整过程中将引入一定规模的财务投资,确保债务偿付、经营性资金需求,重整完成后财务费用大幅降低、资金面缓解,有效降低财务成本,提升整体盈利能力。财务投资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参与上市公司纾困及支持实体经济的专业投资机构,在上市公司完成重整后,就上市公司其他资金业务有长期合作的意向。未来,金刚光伏将开源节流,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做好预算决算。具体包括:一是优化融资结构,积极寻求便捷、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以保证业务开展资金需求,降低财务费用;二是重视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加强应收账款分析,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资产周转率,避免形成坏账造成资产损失;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质量,把好审批流程。

四、拓展营销,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金刚光伏自转型光伏业务以来,直面光伏行业P-N技术迭代局面,始终坚持N型HJT技术路线。以“五大六小”为首的电力集团HJT标段招采量总额逐年攀升,HJT产品受益于电站实证端发电量数据优异表现,市场渗透率明显提升。金刚光伏于2021年落地了行业内首条GW级HJT量产生产线,并率先完成了对新加坡某战略客户千万片级别的产品持续交付,历经三年在国内外市场积累了下游电池组件客户、电站终端客户、海内外组件贸易渠道客户。此外,控股股东及产业投资人欧昊集团也为金刚光伏提供了下游订单需求。目前欧昊集团除了通过控股金刚光伏在光伏组件领域发展外,还在其他光伏上下游领域广泛布局,如充分利用

甘肃太阳能资源优势建设金塔昊明300MW集中式光伏项目、瓜州昊华200MW集中式太阳能电站、待建设风电站等,未来欧昊集团将持续与央国企等合作开发新能源发电项目。欧昊集团考虑未来在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且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采购合作、业务联动、共同开展市场拓展、资产注入等多种方式与金刚光伏形成协同和合力,助力上市公司发展。金刚光伏未来将持续加强国内外营销团队建设,目前已经搭建国内营销中心及海外事业部,在中国香港、英国、德国、荷兰等地设立了组织并成立本地直销团队。截至目前,金刚光伏已经搭建完成40+人员的专业光伏行业营销队伍,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客户开发力度,拓展行业客户群,以确保未来新增产能的迅速推广。在此基础上,金刚光伏还将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强销售渠道对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的信息收集、分析、管理的能力,准确把握客户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实现客户数量和满意度的同步提升。

五、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优化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一)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本次重整完成后,金刚光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优化内控管理体系,切实改善公司的治理体系。金刚光伏管理层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济和金融政策、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信息披露规范和要求、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自查自纠、审计监督等多种手段,规范企业运营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本次重整完成后,金刚光伏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一是压缩管理层级,提升运营效率,缩减不必要的成本开支,降低管理成本;二是持续优化生产流程,包括消除非必要的等待时间、优化物料流动、简化操作流程等,提高生产效率;三是提高质量控制水平,通过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引入自动化技术和标准化操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错误和缺陷,提高产品质量和一致性。通过多项减负措施,将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的运营成本,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表决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之规定,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结合本次重整的实际情况,因职工债权组为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仅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如有)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而因重整计划涉及金刚光伏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二)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之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申请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

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重整计划草案视为通过。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保留向法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至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表决组、出资人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虽有表决组未表决通过但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三、批准的效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投资人及相关方根据执行事项需要予以协助。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条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满足,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管理人向法院同时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可根据管理人、债务人的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执行的措施

(一)重整投资款的支付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7日内,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约18.04亿元,其中,产业投资人应支付重整投资款为2.68亿元、产业合作伙伴应支付重整投资款为

1.05亿元、财务投资人应支付重整投资款为14.31亿元。

如果产业投资人指定的财务投资人经管理人催促仍未能按期履行义务,产业投资人原则上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按约另行指定财务投资人,另行指定的受让方需接受原定受让价格和锁定期等条件安排。

同时,为确保重整计划得以在2025年12月31日前顺利执行完毕,在依据本协议制作的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正式裁定批准的前提下,若产业投资人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未按期履行义务,则产业投资人可先行代为支付重整投资款,但需在不晚于金刚光伏2025年年报披露前确定受让方并完成划转。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和转增股票分配,原则上分别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银行账户、股票证券账户等进行分配。债权人应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及时提供银行账户、股票证券账户等信息(见附件1、2),因未能提供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偿债资源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自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账户之日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工作将视为完成。转增股票抵债后,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重整费用的支付

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由债务人以现金优先偿付,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支付;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相关规定由法院确定;管理人聘

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支付;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债务人以现金优先支付。

(四)共益债务的支付对于重整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共益债务,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偿付。

(五)需债权人配合事项在相关债权人配合完成解决或消除相关事项或障碍之前,债务人有权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解除相关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2.解除相关抵押、质押措施。

3.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提供发票的,提供适当足额的发票。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管理人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

5.其他管理人认为系需要债权人配合的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

重整完成后,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如有)。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程序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就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四、协助执行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出资人权益变更、股票划转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债务人、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及/或重整程序终结,但如存在包括提存的转增股票需要向重整投资人或债权人分配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债务人、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者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完

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5.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转增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1.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金刚光伏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将形成对第三方的追偿权(除协调审理的关联公司外)。该追偿权将由债务人享有,追偿所得归债务人所有。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仅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等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管理人有权采取修改重整计划、重新引入重整投资人等措施。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有权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扣缴保证金,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非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各方未能豁免无法执行的事项,确系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应自情况

发生后立即停止重整投资款的使用,并应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无息退还重整投资款、保证金以及已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如有)。如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则重整投资人应以未返还款项额度为限(无息),在债务人后续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第八部分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修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定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法院批准。申请变更重整计划限于1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属于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形。

法院裁定批准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应当自获法院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案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在此期间,债务人不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应由其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变更的重整计划,管理人参照重整期间履行职责。鉴于本次重整的财务投资人系由产业投资人确定并指定,如果财务投资人经管理人催促仍未能按期履行义务,产业投资人另行指定财务投资人且受让方按期履行义务、不影响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方案执行

的,不视为对重整计划的修改。

三、协调审理的重整模式

(一)协调审理重整的范围本次纳入协调审理重整范围的是四家全资下属子、孙公司,6月10日、9月18日,苏州金刚、苏州型材、金刚羿德和欧昊新能源等四家公司分别向吴江法院、酒泉中院申请重整,结合《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关于协调审理集中管辖的规定,酒泉中院于9月19日同步裁定受理四家子公司重整。协调审理重整范围内四家子公司的具体如下:

1.苏州金刚苏州金刚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系经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561790858A,注册资本为2,2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高强度铯钾防火玻璃、防爆玻璃、高强度低辐射镀膜防火玻璃、安全玻璃,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及组件制造,工程安装咨询及售后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金刚光伏直接持有苏州金刚75%股权,同时通过凤凰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苏州金刚25%股权,合计持股100%。

2.苏州型材

苏州型材成立于2012年6月4日,系经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591116709N,注册资本为5,2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精密钢质防火型材,高强度轻质节能防火型材,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断桥铝合金门窗、铝塑门窗、钢质防火幕墙、门窗、室内隔断框架系统,防火五金配件、辅料,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测试、制造及安装,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金刚光伏直接持有苏州型材60%股权,同时通过凤凰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苏州型材40%股权,合计持股100%。

3.金刚羿德

金刚羿德成立于2022年7月27日,系经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900MABTBAR109,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玻璃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金刚羿德由金刚光伏100%持股。

4.欧昊新能源

欧昊新能源成立于2021年5月24日,系经酒泉市肃州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902MA73F4H2X3,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营业执照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包括: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技术进出口;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池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发电技术服务;电机制造;电池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蓄电池租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蓄电池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电机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池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池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租赁;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金刚光伏通过金刚羿德间接持有欧昊新能源100%股份。

(二)协调审理的具体措施金刚光伏自身系管理、融资、控股平台公司;苏州金刚、苏州型材、金刚羿德和欧昊新能源作为金刚光伏全资子、孙公司,系金刚光伏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核心资产和经营实体,持有金刚光伏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需的核心资产,并承担了较大金额的负债。目前四家子公司亦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危机,且自身偿债资源有限。为彻底化解金刚光伏的债务风险,维持和提升金刚光伏的持续经营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四家子公司的债务危机,使得四家子公司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内,维持并提升金刚光伏的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对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进行统筹协调重整,并对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最大限度提高重整效率,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若四家子公司重整不与金刚光伏进行统筹协调审理,不利于提高效率及公平保障债权人权益,也不利于快速恢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体措施而言:

1.重整投资人安排。为维系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产业价值和整体竞争力,确保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本次重整整体招募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将通过取得金刚光伏股权的方式维持对金刚光伏及其下属公司的控制权,下属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不作调整。

2.偿债资源安排。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包括重整投资款、资本公

积金转增形成的股票等。前述偿债资源将统筹安排,整体用于清偿金刚光伏及四家子公司的全部债务。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金刚光伏取得重整投资款和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部分向相关子公司提供,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使得相关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金刚光伏保持一致。

3.清偿方案安排。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本次重整对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整体考虑,使得债权清偿方案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同一笔债权,因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原因,债权人向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中一家以上的公司依法分别申报债权并被法院裁定确认后,可以在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的重整程序中获得受偿,但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基于同一笔债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4.重整计划制定安排。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将分别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将指导相关债务人在前述措施的基础上,使得方案内容保持勾稽和关联,重整计划草案形成统筹协调的整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金刚光伏及四家子公司各自的债权人分别对前述主体各自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执行。

因重整偿债资源在四家子公司的分配不影响金刚光伏本身的偿债方案,故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是否通过对金刚光伏重整计划是否通过没有直接影响,重整计划的表决和裁定相互独立。金刚光伏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可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不受四家子公司重整结果及进度的影响。因本重整计划已为四家子公司债权人预留现金和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如届时四家子公司未重整成功的,则相

应现金留存金刚光伏补充流动资金,对应转增股票予以注销。

(三)债权清偿安排的衔接同一笔债权,因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债务(基于对外担保、票据追索等同一法律关系)等原因,债权人向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中一家以上的公司依法分别申报债权并被法院裁定确认后,可以在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的重整程序中获得受偿,但基于同一笔债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具体而言:

1.债权人有权分别申报全部债权并可选择优先就某一程序实现受偿,但不得实施“拆分挑拣”清偿。债权人有权分别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申报全部债权,并可选择优先就某一程序实现受偿,即既可以选择在主债务人受偿,也可以选择在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受偿,或者可先向协调审理重整范围外的其他主体追偿。但债权人不能对本重整计划项下的同一债权性质的债权清偿方案实施“拆分挑拣”清偿,即:债权人明确先领受某一程序的同一债权性质的债权偿债资源,此后再涉及另一程序的清偿分配。如债权人选择先向其他主体追偿的,管理人将根据其债权确认情况预留对应的偿债资源。其他主体清偿上述债权后,是否可向债务人追偿,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有财产担保债权可选择确定清偿主体。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中相关主体分别为同一笔债权的主债务人或担保人,且债权人对其中一家以上的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则债权人在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合计提供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可选择按原有合同确定清偿主体,也可以选择按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作为清偿主体。

3.普通债权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中相关主体分别为同一笔债权的主债务人或担保人,债权人享有普

通债权的(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前述方式仍未获得全额清偿转为普通债权的),则该笔普通债权可以在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等连带责任人的重整程序中获得受偿,但基于同一笔债权获得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债权人未作明确选择的,实际清偿主体由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中相关主体根据偿债资源情况确定。

四、未尽事宜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1.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2.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附件附件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函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批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将本债权人可获受偿的现金(如有)分配到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号:

户名:

开户行: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偿债资源无法分配或遭受损失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月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开户名(接受偿债资源的主体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

(单位/自然人)名称一致,否则需要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签字并捺印)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注3: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附件

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关于指定接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函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批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将本债权人可获受偿的股票(如有)分配到如下证券账户:

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证券账户对应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债权人声明: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偿债资源无法分配或遭受损失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月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名称(接受偿债资源的主体名称)必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名称一致,否则需要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签字并捺

印)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注3: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保持字迹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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