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中种集团。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除收购人以外的荃银高科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89,466,350股,约占荃银高科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00%,要约收购价格为11.85元/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要约收购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89,466,35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89,466,35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荃银高科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中种集团于2025年11月19日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于2025年11月20日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预受要约协议》,贾桂兰、王玉林将合计持有的74,352,520股荃银高科股票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同时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直至(1)贾桂兰、王玉林如约履行协议的前提下,中种集团要约收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或(2)贾桂兰和王玉林重新成为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之日。
3、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5日。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最多合计持有荃银高科383,760,376股股份,约占荃银高科总股本的40.51%。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245,176,247.50元,中种集团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6、由于要约收购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是否能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7、中金公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是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要约收购交易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各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以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在审慎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的,旨在对本次要约收购做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8、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荃银高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9、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绪言 ...... 7
第三节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 9
一、财务顾问声明 ...... 9
二、财务顾问承诺 ...... 10
第四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11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11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三、收购人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 22
四、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说明 ...... 22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24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24
七、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24
八、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 33
第五节 要约收购方案 ...... 36
一、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 36
二、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 37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 38
四、要约收购期限 ...... 39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 39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 39
七、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 41
八、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 ...... 42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 43
第六节 财务顾问意见 ...... 44
一、对收购人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评价 ...... 44
二、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的评价 ...... 44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 45
四、对收购人进行辅导情况 ...... 46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 46
六、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合规性 ...... 47
七、收购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 ...... 48
八、收购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 ...... 49
九、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评价 ...... 49
十、对收购人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49
十一、收购标的上的其他权利及补偿安排 ...... 57
十二、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业务往来 ...... 57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58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 58
十五、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 59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 本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 |
| 要约收购报告书 | 指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 上市公司、公司、荃银高科 | 指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收购人、中种集团 | 指 |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
| 收购人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 | 指 | 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现代农业 | 指 |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 中国化工集团 | 指 | 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中化 | 指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毕马威 | 指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交易 | 指 | 中种集团通过向除中种集团以外的荃银高科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荃银高科189,466,350股股份(约占荃银高科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00%)。同时,根据《预受要约协议》的有关规定,在中种集团、贾桂兰、王玉林三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前提下,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以所持的65,521,411股、8,831,109股(合计74,352,520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未经中种集团书面同意,贾桂兰、王玉林不得主动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贾桂兰、王玉林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
| 《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 | 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于2025年11月19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 | |
| 《预受要约协议》 | 指 | 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于2025年11月20日签署的《预受要约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万元 |
| 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金公司、财务顾问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本财务顾问报告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绪言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中种集团。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除收购人以外的荃银高科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89,466,350股,约占荃银高科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00%,要约收购价格为11.85元/股。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要约收购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89,466,35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89,466,35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荃银高科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中种集团于2025年11月19日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于2025年11月20日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预受要约协议》,贾桂兰、王玉林将合计持有的74,352,520股荃银高科股票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同时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直至(1)贾桂兰、王玉林如约履行协议的前提下,中种集团要约收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或(2)贾桂兰和王玉林重新成为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之日。
3、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5日。
4、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最多合计持有荃银高科383,760,376股股份,约占荃银高科总股本的40.51%。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245,176,247.50元,中种集团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本次要
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6、由于要约收购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是否能达到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7、中金公司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是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要约收购交易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各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以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在审慎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的,旨在对本次要约收购做出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8、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荃银高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9、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节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一、财务顾问声明
作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要约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提供,收购人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为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要约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之外,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荃银高科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于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6、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财务顾问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报告的相关内容。
二、财务顾问承诺
中金公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收购人要约收购荃银高科股份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核查,确信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要约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本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行为。
6、本财务顾问与收购人已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第四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1981年9月14日 |
| 营业期限 | 1981年9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资本 | 124,430.21184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姜业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00438C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还金路金茂南繁科创中心A座8楼001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礼品花卉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品牌管理(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许可经营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加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 |
| 通讯地址 |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还金路金茂南繁科创中心A座8楼001号 |
| 联系方式 | ChinaSeed_communicate@syngentagroup.cn |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中种集团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所示: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为先正达集团,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9年6月27日 |
| 营业期限 | 2019年6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注册资本 | 1,115,838.7093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李凡荣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6MN13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0层08单元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农药技术研发;智能农业管理;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通讯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0层08单元 |
| 联系电话 | 010-59569641 |
2、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为中国中化的全资子公司,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荃银高科及其下属子公司外,中种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1 | 中种集团新疆种业有限公司 | 6,000 | 100.0 | 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登记试验;农药批发;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加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化肥销售;肥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2 | 中种农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 | 6,000 | 100.0 | 一般项目: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作物栽培服务;灌溉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谷物种植;初级农产品收购;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租赁;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肥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土地整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粮食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草种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 | 中种集团福建农嘉种业有限公司 | 3,000 | 100.0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具体内容及有效期详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及附件);农作物种子批发、零售(有效区域及有效期详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植;农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4 | 种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000 | 100.0 | 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农药生产;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加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登记试验。(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农药生产、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加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登记试验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5 | 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 10,000 | 71.9 | 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建设工程施工;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菌种经营;草种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林木种子进出口;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塑料制品销售;化肥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6 | 四川川种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3,000 | 70.0 | 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业机械服务;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包装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谷物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智能农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7 | 湖南洞庭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3,600 | 64.3 | 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水稻种子的生产,农作物种子的销售(棉花、油菜除外),农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政策允许的农资产品的销售,花卉、苗木的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爆炸物品),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8 | 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500 | 52.0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9 | 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 | 48,282 | 51.0 | 玉米种子的研发、培育、试验、生产、加工、销售;提供种子和农产品技术培训、技术、管理、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上述业务包括提供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的技术支持和合同服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向第三方提供种子生产、加工、试验及其他相关服务;将其种子生产、加工活动外包给第三方(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 | ||||
| 10 | 广东省金稻种业有限公司 | 10,000 | 51.0 |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粮油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谷物种植;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粮食收购;农药批发;农药零售 |
| 11 | 安徽江淮园艺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4,354 | 51.0 | 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蔬菜种植;新鲜蔬菜零售;水果种植;新鲜水果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12 | 江淮园艺南方(湛江)农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 500 | 70.0 | 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蔬菜种植;新鲜蔬菜零售;水果种植;新鲜水果零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3 | 安徽中种丰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3,000 | 51.0 | 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分装、批发、零售;农作物新品种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农副产品、化肥、农业机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14 | 甘肃美之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100.0 | 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蔬菜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5 | 安徽农研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500 | 100.0 | 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蔬菜种植;薯类种植;水果种植(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16 | 湖南中种金耘水稻育种研究有限公司 | 300 | 51.0 | 农作物品种的选育;稻谷种植(限分支机构);谷物、豆及薯类、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批发;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房屋租赁;农药批发(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
| 17 | 北京华农伟业种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000 | 90.6 | 销售农作物种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销售化肥、农药(不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 18 | 甘肃国瑞恒丰种业有限公司 | 3,000 | 100.0 | 农作物及经济作物新品种选育;植物种子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农资销售;农业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货物仓储服务;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控股股东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中种集团外,中种集团的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所示: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1 | 先正达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 2016年2月17日 | 中国 香港 | 控股投资 |
| 2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 1993年4月5日 | 北京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用薄膜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销售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谷物种植【分支机构经营】;薯类种植【分支机构经营】;油料种植【分支机构经营】;豆类种植【分支机构经营】;棉花种植【分支机构经营】;麻类作物种植(不含大麻)【分支机构经营】;糖料作物种植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分支机构经营】;烟草种植【分支机构经营】;蔬菜种植【分支机构经营】;花卉种植【分支机构经营】;水果种植【分支机构经营】;坚果种植【分支机构经营】;中草药种植【分支机构经营】;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棉、麻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3 | 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17日 | 北京 | 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粮食收购;国内旅游业务;农林牧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林牧业规划设计、咨询与服务;土壤改良修复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农林牧业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以下项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农林业种植服务与种植示范;农林牧业产品的仓储、加工、物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的生产;农林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机械维修;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观赏植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4 |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999年12月10日 | 江苏 | 农药的制造、加工(按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加工,精细化工产品、农药的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5 |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 1998年3月27日 | 湖北 | 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6 | Syngenta AG | 1999年11月15日 | 瑞士 | 植保产品和种子销售相关业务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7 | 先正达(上海)作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 1998年8月10日 | 上海 | 一般项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自主展示(特色)项目: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农业机械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销售代理。 |
三、收购人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直接持有荃银高科194,294,026股普通股股份(占荃银高科已发行总股份的20.51%)。
四、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说明
(一)收购人的主要业务
中种集团是中国中化下属先正达集团中国种子业务的管理主体,是国务院批
准成立的中国第一家种子企业,业务覆盖水稻、玉米、小麦、蔬菜和油料五大作物品类。
中种集团是农业农村部核准的全国首批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经营规模连续三年位列行业第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连续多年荣获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资质,是中国种子行业AAA级信用企业,拥有行业唯一AAA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是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的理事长单位、中国种子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亚太种子协会(APSA)会员单位。中种集团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建设“中国种子生命科学技术中心”,取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作物育种技术创新与集成”国家重点实验室资质,并通过市场化方式搭建区域产业平台,实施产业并购战略。中种集团将在国家种业发展规划和集团农业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抢抓机遇、内合外联、夯实基础、协调发展,做大、做强种子业务,积极推动国家种业升级,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国家队和主力军的作用。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中种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
| 资产总额 | 1,267,143.78 | 1,088,286.84 | 825,969.92 |
| 负债总额 | 838,174.40 | 707,216.59 | 475,544.69 |
| 净资产 | 428,969.38 | 381,070.25 | 350,425.2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44,909.57 | 117,164.84 | 121,702.62 |
| 营业收入 | 700,301.13 | 578,226.01 | 476,698.38 |
| 主营业务收入 | 681,753.76 | 561,062.17 | 463,258.72 |
| 净利润 | 26,194.55 | 27,275.65 | 19,923.56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27.49 | -5,620.14 | -6,826.88 |
| 净资产收益率 | 0.86% | -4.71% | -5.54% |
| 资产负债率 | 66.15% | 64.98% | 57.57% |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本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地区)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姜业奎 | 男 | 经理、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刘俊茹 | 女 | 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中国 | 无 |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直接持有荃银高科股份外,中种集团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间接持有荃银高科股份外,中种集团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 名称 | 证券 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 比例 |
| 1 |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00486.SH | 40,668.6909 | 农药的制造、加工(按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经营)。精细化工产品的制造、加工,精细化工产品、农药的技术开发、应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35.94% |
| 2 |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 000553(200553).SZ | 232,981.1766 | 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78.47% |
| 序号 | 上市公司 名称 | 证券 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 比例 |
| 3 | 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 | 0297.HK | 831,600.00万元港币 | 作物营养产品原材料及成品的生产、进出口、分销、零售、研发和农化服务,以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经营 | 52.65% |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收购人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所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情况外,中国中化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600500.SH | 358,852.3593 | 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饲料、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纸浆、纸制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化工、化工材料、矿产品、石油制品(成品油除外)、润滑脂、煤炭、钢材、橡胶及橡胶制品,建筑材料、黑色金属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汽车(小轿车除外)、摩托车及零配件的销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除外);橡胶作物种植;仓储服务;项目投资;粮油及其制品的批发;化肥、农膜、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经营,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技术开发(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4.61% |
| 2 | Halcyon Agri Corp Ltd | 5VJ.SG | 405,950.2244万元新加坡元 | 种植、加工、行销和出口天然胶等业务 | 29.20% |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3 |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000830.SZ | 190,431.9011 | 化学肥料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内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供热、供汽服务;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化工生产专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化工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8.93% |
| 4 |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00378.SH | 128,999.9620 | 研发、销售:化工产品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工原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研发销售;工业特种阀门生产(工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择经营场地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工业气体的研制、开发、生产(工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择经营场地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检测服务(不含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不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61.05% |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5 |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000698.SZ | 81,951.4395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食品添加剂生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装卸搬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7.23% |
| 6 |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 600230.SH | 41,396.1015 | 货物进出口;(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工机械、电气、仪表的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尿素、合成氨的生产;工业循环水、尿素水溶液、聚碳酸酯的生产、销售;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2.4-二硝基甲苯(DNT)、盐酸、邻甲苯二胺 | 46.01% |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OTD)、烧碱、液氯、硫酸、次氯酸钠、芒硝、氢气、硝酸(HNO3)的生产;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以下限沃原分公司经营:批发天然气(无储存经营,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房屋与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7 |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 600299.SH | 268,190.1273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保健食品、营养添加剂;普通货物运输。(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85.91% |
| 8 | 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00817.HK | 1, 351,246.6348万元港币 | 城市运营、物业开发、商务租赁、零售商业运营、酒店经营、科技与服务 | 38.38% |
| 9 | 金茂物业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00816.HK | 90,418.9000万元港币 | 物业管理服务、非业主增值服务、社区增值服务、城市运营服务 | 74.76% |
| 10 | Pirelli & C. SpA | PIRC.MI | - |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用轮胎 | 37.02% |
| 11 |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 600469.SH | 72,945.0871 | 经营本企业生产的轮胎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轮胎、橡胶制品、轮胎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开展对外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业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轮胎生产用原辅材料销售;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配件销售;轮胎开发研制、相关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屋、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 | 59.01% |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等危险化学品) | |||||
| 12 |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 600579.SH | 49,471.2359 |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63.26% |
| 13 | Elkem ASA | ELK.OL | - | 硅基材料和金属硅合金 | 52.91% |
| 14 |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 | 03360.HK | 478,114.5826万元港币 | 在医疗健康、文化旅游、工程建设、机械制造、化工医药、电子信息、民生消费、交通物流、城市公用等多个基础领域开展金融、投资、贸易、咨询、工程等一体化产业运营服务 | 19.32% |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15 |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000792.SZ | 529,157.2541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盐生产;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水泥生产;化妆品生产。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旅游业务;印刷品装订服务;食品销售;住宿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营业性演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石棉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 5.88% |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打字复印;洗烫服务;润滑油销售;新鲜蔬菜批发;鲜肉批发;游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打字复印;洗烫服务;润滑油销售;新鲜蔬菜批发;鲜肉批发;游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16 |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000953.SZ | 36,612.2195 |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药品、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推广;食品添加剂、植物提取物、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推广;生物技术研发及技术推广;肥料、农药、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 | 10.24% |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17 |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03037.SH | 19,148.1834 | 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汽车零部件、承载轮的开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74% |
八、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中种集团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先正达集团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中国中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 1 |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600,000 |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100.00% | ||||
| 2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800,000 |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 100.00% |
|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3 |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 21,492.8 | 许可项目:保险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5.76% |
| 4 | 中化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5,000 | 许可项目:保险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00.00% |
| 5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60,000 |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9.00% |
| 6 | 天津京东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 | 12.00% |
| 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7 |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企业信用增进服务;信用增进的评审、培训、策划、咨询、技术推广;信用产品的创设和交易;资产投资;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人员技术培训;会议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6.50% |
| 8 | 中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0.00% |
| 9 |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 | 478,114.5826万元港币 | 在医疗健康、文化旅游、工程建设、机械制造、化工医药、电子信息、民生消费、交通物流、城市公用等多个基础领域开展金融、投资、贸易、咨询、工程等一体化产业运营服务 | 19.32% |
| 10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按《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规定办理)。 | 25.00% |
| 11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40.00% |
| 12 |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19,000 |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48.72% |
第五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荃银高科股票代码:300087本次要约收购为中种集团向收购人以外的荃银高科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的价格为11.85元/股,支付方式为现金。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份种类 | 要约价格(元/股) | 要约收购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1.85 | 189,466,350 | 20.00% |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89,466,350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89,466,350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荃银高科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股份将与其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所附带的权利一同被转让。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2025年11月19日,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了现代农业与贾桂兰、王玉林于2020年12月3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及中种集团、现代农业与贾桂兰、王玉林
于2021年12月1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义务承继确认函》,贾桂兰、王玉林应以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中种集团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同时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直至(1)贾桂兰、王玉林如约履行协议的前提下,中种集团要约收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或(2)贾桂兰和王玉林重新成为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之日。2025年11月20日,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签署了《预受要约协议》,约定以中种集团、贾桂兰、王玉林三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为前提,贾桂兰、王玉林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以所持的65,521,411股、8,831,109股(合计74,352,52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85%)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登公司;未经中种集团书面同意,贾桂兰、王玉林不得主动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贾桂兰、王玉林不得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排。
二、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一)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1.85元/股。
(二)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入荃银高科股票的情况。
2、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荃银高科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9.12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1.85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若荃银高科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11.85元/股、拟收购数量189,466,35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245,176,247.50元。
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中种集团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提供的借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月5日。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即2025年12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和2026年1月5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中种集团向除收购人以外的荃银高科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发出的部分收购要约,无其他约定条件。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代码:990086
(二)申报价格:11.85元/股
(三)申报数量限制
荃银高科股东用于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荃银高科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及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的股份、股东承诺不得减持的股份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四)申请预受要约
荃银高科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申报代码。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五)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票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六)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七)预受要约的变更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果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登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股东如果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八)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九)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将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十)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十一)余股处理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已预受的股份;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89,466,350股,则收购人将按照同等比例收购已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189,466,350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
收购人从每名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如涉及不足一股的余股,则将按照中登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二)要约收购资金划转
收购人将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十三)要约收购股份过户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预受股份的转让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预受股份过户的确认书到中登公司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手续。
(十四)收购结果公告
收购人将在预受要约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并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情况报告及结果公告。
七、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一)撤回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二)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三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三)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拟将全部或部分预受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在预受竞争要约前应当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初始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五)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八、受收购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收购人已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次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的结算、过户登记事宜。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荃银高科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第六节 财务顾问意见本财务顾问审阅了本次要约收购所涉及的收购方决策文件、法律意见书等资料,依照《收购管理办法》等要求,针对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涉及的以下事宜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收购人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评价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收购人提交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收购人财务顾问角度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建议。
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在其制作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及隐瞒情形。
二、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的评价
收购人在其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对其收购目的进行了陈述:
“本次交易主要系中种集团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收购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收购目的真实。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了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
经核查并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收购人具备收购荃银高科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已出具《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收购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经核查并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收购人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等,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经验及能力,经营管理层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三)收购人诚信情况
本财务顾问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要求,就收购人的诚信记录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了解。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收购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收购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要约收购除已披露的信息之外,未涉及其他附加义务。
四、对收购人进行辅导情况
本财务顾问协助收购方案的策划及实施,在收购操作进程中就收购规范性对收购人进行了必要的建议。收购人以及收购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财务顾问已就上市公司后续规范化运作要求等事宜,对收购人进行了辅导,督促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员依法履行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上述工作有利于收购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中种集团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所示: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六、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合规性
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1、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入荃银高科股票的情况。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荃银高科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9.12元/股。
综上,经核查,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1.85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要约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若荃银高科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收购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
基于要约价格11.85元/股、拟收购数量189,466,350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2,245,176,247.50元。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中种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中种集团控股股东先正达集团提供的借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除外)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八、收购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
1、2025年10月21日,本次要约收购事项通过中种集团审批。
2、2025年11月18日,本次要约收购事项取得中国中化的批准。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针对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九、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评价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过渡期间对上市公司资产及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稳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对收购人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一)收购人后续计划分析
1、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荃银高科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25年1月24日届满。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荃银高科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工作尚在筹备中,为确保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荃银高科第五届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未来在新一届董事会换届工作中,收购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届时,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化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后续计划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要约收购前后荃银高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荃银高科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荃银高科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持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荃银高科的独立性,本公司在此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对荃银高科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荃银高科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荃银高科保持相互独立,确保荃银高科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荃银高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任何影响荃银高科独立性的行为。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股权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中国中化已出具《关于保持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为了保证荃银高科的独立性,本公司在此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对荃银高科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荃银高科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荃银高科保持相互独立,确保荃银高科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任何影响荃银高科独立性的行为。
上述承诺自本次划转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制权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相关文件,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与荃银高科可能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在境内水稻种子、小麦种子领域,中种集团及其关联方与荃银高科存在一定程度同业竞争。在境外业务领域,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与荃银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子项目孟加拉国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基地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
除上述情况外,中种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与荃银高科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收购人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鉴于现代农业直接持有荃银高科92,520,965股普通股股份并通过与荃银高科自然人股东贾桂兰和王玉林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以下简称“前次权益变动”),本公司通过受让现代农业直接持有的荃银高科股份及自动承继现代农业与荃银高科的自然人股东就荃银高科35,405,962股普通股股份达成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安排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对于今后若出现或发现荃银高科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情形,本公司将自前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逐步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竞争问题。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资产划转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对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尽最大努力实现业务差异化经营;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设立合资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共同设立公司;
(5)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的审批程序为前提,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荃银高科的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股权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中国化工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月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就目前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承诺将在本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安排生效后,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要求,采取适当解决方式逐步解决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资产划转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对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尽最大努力实现业务差异化经营;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
(4)设立合资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共同设立公司;
(5)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为前提,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努力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逐渐消除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同业竞争。”
中国中化已出具《关于避免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1、对于中国化工集团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现时或今后可能存在的竞争情形,本公司将切实督促中国化工集团、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履行其已向上市公司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股权关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妥善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承诺自本次划转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内持续有效。”
(四)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要约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要约收购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已就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承诺,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为了规范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在此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荃银高科相关制度规定,与荃银高科依法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荃银高科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取得荃银高科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对荃银高科拥有控股权的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中国中化已就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承诺,已于荃银高科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避免和减少与荃银高科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本次划转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一、收购标的上的其他权利及补偿安排
经核查,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除收购人以外的中种集团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未设定其他权利,亦不存在于收购价款之外有其他补偿安排。
十二、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业务往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已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了公开披露。除上述交易外,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由于存在收购人向上市公司派驻董事的情况,该等派驻董事在收购人处领薪,除此情况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意或安排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除本报告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
1、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荃银高科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6、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各项文件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十五、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荃银高科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收购人亦已出具《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收购人已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将449,035,249.50元(相当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王曙光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章志皓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李玥瑶 张培洪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罗 汉 王子轩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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