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300046)_公司公告_台基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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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3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满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根据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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