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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7证券简称:R金亚1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三十三)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六份《民事裁定书》((2025)渝87民初22号、(2025)渝87民初22号之一、(2024)渝87民初585号、(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一、(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二、(2024)渝87民初657号),一份《民事判决书》((2024)渝87民初585号)。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原告周素花等56人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上诉人周素花等56人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等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审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A、6份《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情况
1、(2025)渝87民初22号
原告:周素花、陆菊敏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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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渝87民初22号之一原告:孙翀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3、(2024)渝87民初585号原告:梁益炬等40人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4、(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一原告:周金莉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5、(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二原告:韩宁、曹璞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6、(2024)渝87民初657号原告:邹学军等9人被告一:周旭辉被告二: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B、《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情况
7、(2024)渝87民初585号原告:单子良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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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渝87民初22号、(2024)渝87民初585号、(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二、(2024)渝87民初657号)载明,法院在依法审查立案后,上诉案号原告周素花等53人分别于2025年1月、2025年6月24日、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10日进行了撤诉。
(二)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渝87民初22号之一、(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一)载明:法院在依法审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和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周金莉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孙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三)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渝87民初585号)载明:原告单子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原告在实施日2009年10月13日至揭露日2015年6月5日期间的投资者交易数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本院调取的投资者交易数据显示,原告单子良在此期间无购买案涉金亚科技公司股票的交易数据。对此,原告单子良并无异议。本院调取的投资者交易数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且无足以推翻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确认。据此本院认定,本案原告在实施日2009年10月13日至揭露日2015年6月5日期间,没有交易金亚科技股票的记录。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就本案而言,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原告的投资决定与案涉虚假陈述是否成立因果关系。根据本院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的原告在实施日2009年10月13日至揭露日2015年6月5日期间的投资者交易数据,原告单子良未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买入金亚科技公司股票。因此,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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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的投资决定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四、诉讼判决结果
(一)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渝87民初22号、(2024)渝87民初585号、(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二、(2024)渝87民初657号)载明:原告周素花等52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素花等53人撤诉。
(二)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渝87民初22号之一、(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一)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翀、周金莉撤回起诉处理。
(三)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渝87民初585号)载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单子良的诉讼请求。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公司将持续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5)渝87民初22号、(2025)渝87民初22号之一、(2024)渝87民初585号、(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一、(2024)渝87民初585号之二、(2024)渝87民初657号);
《民事判决书》((2024)渝87民初585号)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