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07
证券代码:400087证券简称:R金亚1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二)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川民终495号、(2024)川民终554号)。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省高院已对原告卢宁、于根元,王家明等21人诉公司及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1、(2024)川民终495号:上诉人卢宁、于根元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被上诉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原审原告陈春生、邓珊瑚、张可义、史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22)川01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2024)川民终554号:上诉人王明家等21人因与被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周旭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原审原告谈亮、沈幼囡、黄飞燕、王予良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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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2022)川01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2024)川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卢宁上诉人(原审原告二):于根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陈春生、邓珊瑚、张可义、史哲
2、(2024)川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家等21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周旭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谈亮、沈幼囡、黄飞燕、王予良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省高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
1、(2024)川民终49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二审期间,卢宁、于根元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通过举证、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揭露日应为2015年6月5日还是2018年6月26日。对此,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2015年6月5日作为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披露日符合披露日认定中首次性、已被市场知悉了解的特征,且与2014年年报造假并非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一审认定2015年6月5日作为欺诈发行揭露日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中卢宁、于根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25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中,于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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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院向证监会调取《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8]527号),因本案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披露日2015年6月5日,且该证据系证监会未公开的内部文件,即使存在相关披露信息,也是对2015年6月5日披露内容的进一步精确和查实,并无调取的必要,本院对该调取申请不予准许。
因卢宁、于根元未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内买入卖出金亚科技公司股票,其投资决定与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其索赔请求不应支持。故卢宁、于根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2024)川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二审期间,部分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为:1.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的揭露日应如何认定;2.华泰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承销商的责任应如何认定。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①2015年6月5日作为金亚科技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披露日符合披露日认定中首次性、已被市场知悉了解的特征,且与2014年年报造假并非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一审认定2015年6月5日作为欺诈发行揭露日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终25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②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华泰证券公司的过错程度、职责范围以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酌定其对金亚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10%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彭丽钧在二审中申请将一审诉讼请求金额12000元变更为10000元的问题,因一审判决最终支持其诉请的金额为8086.32元,未超出其变更后的诉请范围,一审判决金额无误。
四、诉讼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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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川民终49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9元,由于根元负担7009元;由卢宁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4)川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王明家等21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上诉人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省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公司将持续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川民终495号
《民事判决书》(2024)川民终554号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