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涉及内幕信息会议的会议召集人或组织者负责向证券事务代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查封、扣押、冻结、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五)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增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者《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公司筹划重大事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在信息公开前保密。
第十一条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披露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如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报送: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账户、联系手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部门、职务、与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负责分阶段收集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及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案。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者取得其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向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下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红日药业公司代码:300026内幕信息事项(注1):报备时间:年月日
序号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自然人需填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注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国籍(注3)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件类型(注4)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件号码(注5)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 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 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注6) | 所属单位类别(注7) | 所属单位 | 职务 | 与知情人关系类型(注8) | 亲属关系人(注9)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10) | 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11) |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12) |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内幕信息的内容(注13) | 签字确认 |
| 1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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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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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国籍,如中国内地(大陆)、中国(军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注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军人证、警官证。注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件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如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其他人员、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注
:填写所属单位类别,如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
注8:填写与知情人关系类型,如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受控法人、其他。注9: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上市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与知情人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栏无需填写;
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与知情人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栏填高管的信息。注10: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注11: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等。注12: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注13:可根据内容添加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