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300021)_公司公告_大禹节水: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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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02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日(星期三)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本公司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日9:15起至2026年4月1日15:00止。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6人,代表股份396,115,99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7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0,164,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8人,代表股 份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 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03,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07%;反对7,204,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3%; 弃权3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426,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87%;反对7,204,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646%;弃权3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7%。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浩宇、王冲、谢永生、陈静、崔静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895,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723%;反对7,221,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3%; 弃权3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576,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567%;反对7,221,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77%;弃权3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8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02%;反对6,890,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6%; 弃权2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822,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62%;反对6,890,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80%;弃权2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黄国芳律师、苗丽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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