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57号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12号),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与其他相关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合作备忘录》等系列协议,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辉未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4.3.3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