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300018)_公司公告_中元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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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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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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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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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为该等主体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总裁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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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七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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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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