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300009)_公司公告_安科生物:关于聘任窦昌林博士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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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关于聘任窦昌林博士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家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2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窦昌林博士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强化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引领与创新药研发体系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窦昌林博士(简 历详见附件)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科学家,主要负责公司创新药研发体系建 设、前沿技术平台搭建、全球化布局、重点管线推进及研发团队管理等工作,任 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窦昌林博士系全球生物医药领域领军专家与资深管理者,拥有超过二十六年 的海内外顶尖生物医药企业研发与管理经验,在创新药全周期研发、关键技术平 台搭建、临床开发及产业化落地方面成果卓著。曾在多家知名生物企业担任高级 研发管理职务,带领团队推动多个重磅生物药实现商业化,兼具深厚的科学视野、 成熟的管理经验与丰富的产业化实践能力。

窦昌林博士的加入,将为公司注入强劲的创新动能,推动公司创新战略发展。 其在创新药研发与全球化布局方面的深厚积累,与公司现有的产业基础、研发及 商业化优势高度互补,有望形成强强联合、深度协同的战略格局,引领公司创新 药高质量发展。此次引入行业顶尖人才,既是公司强化自主创新、加快布局前沿 生物技术与全球竞争力创新管线的重要举措,更是公司迈向更高水平创新发展的 关键一步。

未来,公司以上海创新研究院平台为依托,在窦昌林博士的专业赋能下深耕 核心领域创新,着力打造差异化、突破性的创新产品管线,全面提升自主研发实

力与核心竞争优势,助力公司实现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公告。

附件:窦昌林博士简历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

附件:

窦昌林博士简历

窦昌林先生,美国国籍,1963 年4 月出生,博士。1984 年7 月在北京大学 取得生物学学士学位,1988 年3 月在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前称中国科 学院上海脑研究所)取得硕士学位,1995 年12 月在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 取得博士学位。1995 年9 月至1999 年11 月,在Memorial Sloan Kettering Cancer Center(一家美国领先癌症研究及治疗中心)任职,主要负责研发神经科学及发 育生物学。1999 年11 月至2005 年12 月,在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 Inc.(一 家在美国主要从事改变生命药物的生物技术公司)任职,主要负责抗体和融合蛋 白药物,包括艾力雅?等重要产品的研发工作,领导了高表达技术开发并作为发 明人获得两项美国授权专利。2006 年2 月至2007 年11 月,在基因泰克(现为 美国罗氏集团附属公司的生物技术公司)担任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抗体药物研 发和创新抗体生产技术开发。2007 年12 月至2009 年3 月,在美国生物技术公 司Invitrogen Corporation 担任团队负责人,主要负责稳定细胞株技术的研发和蛋 白药物产品早期研发。曾在Cellular Dynamics International(一家用于药物发现、 毒性测试、干细胞库及细胞疗法开发的人类细胞的美国领先开发商及制造商)担 任团队负责人,主要负责带领团队进行细胞技术的研发。2011 年7 月至2012 年 6 月,在A-Bio Pharma Pte. Ltd(一家新加坡生物制品合同制造组织,主要从事 研究、工艺开发及制造服务承包)任职,担任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制定及落实 该公司的研发活动及战略发展。2012 年7 月至2013 年12 月,在绿叶集团担任 生物技术总监,主要负责绿叶集团生物药研发的战略发展及产品规划。2013 年 12 月至2026 年3 月在山东博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曾担任研发总裁、 首席运营官,负责为博安生物制定研发及产品线开发战略、实施研发活动并监督 及管理药物开发过程。窦昌林博士在制药行业积逾26 年经验,包括曾在多家跨 国公司负责生物制药研发、制造及质量管理。窦昌林博士为44 项创新抗体与抗 体偶联药物候选药物及生产工艺以及CAR-T 疗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中17 项已成功获授权,其余则正在申请中,同时在期刊共同撰写了大量科学出版物。

截至2026 年3 月31 日,窦昌林先生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其他 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任职资格。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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