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B(200045)_公司公告_深纺织A:《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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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表

序号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第五条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3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4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5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7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8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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