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1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完善表述。 |
| 2 |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16条修订。 |
| 3 | 第六条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 第六条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4 |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4条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5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修订。 |
| 6 |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 |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13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
| 7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8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9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订。 |
| 10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若独立董事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 3.5.16条修订。 |
| 11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3.5.18条修订。 |
| 12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九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13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3.5.19条修订。 |
| 14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二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15 | 第三十五条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修订。 |
| 16 | 第三十六条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 17 |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27条修订。 |
| 18 | 第四十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修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第四十一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订。 |
| 19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4条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七)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七)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20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完善表述。 |
注:相关条款中若仅涉及“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或者仅涉及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